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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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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18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迟某某,男,1983年1月15出生,汉族。 公诉机关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18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迟某某,男,1983年1月15出生,汉族。

公诉机关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11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迟某某驾驶鲁AXXXX2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建筑大学路口时,与徐某驾驶的鲁SXXXX7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又造成鲁SXXXX7号小型轿车与李某某驾驶的鲁AXXXX8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事故造成三车损坏。经抽血检测,被告人迟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迟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迟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自首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迟某某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迟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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