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周刑初字第50号 公诉机关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甲,女,1962年12月31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福建省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周宁分公司教材科原科长,住周宁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3月8日被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周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甲犯受贿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谢某甲在担任福建省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周宁分公司教材科科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周宁县中小学课辅推荐、征订、发行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开明出版社推广业务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出版业务员胡某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4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07年3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谢某甲同意为胡某某在周宁拓展课课通业务提供帮助,并按照销售码洋5%收取好处费。期间,依双方约定,由胡某某先后七次将好处费用于冲抵被告人谢某甲妹妹经营的新代书店支付开明出版社的部分购书款,共计人民币44000元。2、2011年3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谢某甲先后两次收受胡某某销售课通码洋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分别于2014年3月6、7日,向周宁县监察局、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分别向周宁县监察局退出赃款人民币12000元,向周宁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人民币42000元。 另查明,周宁县司法局狮城司法所出具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认为被告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谢某乙、胡某某、张某甲、武某某、张某乙、郑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周宁县工商局出具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登记表、周宁县新代书店工商信息、新华集团周宁分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证明、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宁德各分公司《课课通》发行码洋汇总表、《教学用书出版、发行合同》、新华集团关于《课课通》发行有关情况,周宁县监察局及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到案经过,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宁教(2007)11号、闽教基(2009)23号、宁教(2010)20号、闽教基(2012)29号、教基二(2012)1号文件,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刑初字第61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54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已退清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经周宁县司法局狮城司法所审前社会调查,认为被告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上,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谢某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巫 东 审 判 员 熊树海 人民陪审员 陈丽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肖文龙 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