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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某乙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周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住周宁县。 委托代理人郑建城、王朝鸿(实习),福建环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周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住周宁县。

委托代理人郑建城、王朝鸿(实习),福建环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2年4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周宁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抓获,同年12月8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周宁县看守所。

周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政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建城、王朝鸿,被告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刑事部分

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2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乙与被害人李某甲在周宁县李墩镇大众路李墩村大厅内,因舞龙珠一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李某乙找到一菜刀又返回大厅内欲砍李某甲。被劝离后,被告人李某乙与被害人李某甲再次在大众路4号附近一电线杆处相互谩骂,被告人李某乙持刀砍伤被害人李某甲头部、左手掌心等部位,随后逃离现场。经周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伤情属轻伤二级。2014年11月30日被告人李某乙与周宁县公安局李墩派出所联系,表示于2014年12月2日回来投案。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李某乙从上海乘车回周宁投案途中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抓获。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为证。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李某乙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非法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乙与被害人李某甲在周宁县李墩镇大众路李墩村大厅内,因舞龙珠一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李某乙找到一菜刀又返回大厅内欲砍李某甲。被劝离后,被告人李某乙与被害人李某甲再次在大众路4号附近一电线杆处相互谩骂,被告人李某乙持刀砍伤被害人李某甲头部、左手掌心等部位,随后逃离现场。经周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伤情属轻伤二级。2014年11月30日被告人李某乙与周宁县公安局李墩派出所联系,表示于2014年12月2日回来投案;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李某乙从上海乘车回周宁投案途中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乙家属支付附民原告人医疗费人民币1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李某甲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2月12日其到李墩大厅内参与舞龙珠。因谁拿龙珠与被告人李某乙发生争执,被周围群众拉开。接着,被告人李某乙拿了一把菜刀返回大厅,找到其并欲砍之,被群众再次劝住。随后李某乙的母亲何某某来了并把李某乙拉到李氏宗祠边的巷子里。其遂沿着巷子准备回家,途中遇见李某乙母子在巷子的三角坪电线杆处讲话。后被告人李某乙拿着菜刀朝其砍来,其用左手挡了一下,李某乙还砍了其额头、后脑勺。其被砍后爬起来,因很生气踢了何某某一脚并抓了她头发。并辨认出李某乙。

(二)证人证言

1、何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12日18时,其老公李某丙接到群众电话说其儿子李某乙与李某甲在李墩村大厅吵架了,其遂前往。在大厅附近电线杆附近其找到李某乙并劝他回家。接着,看见李某甲来了,李某乙手持菜刀向李某甲砍去,随后二人倒到地上扭打在一块。后刀被劝架的群众拿开,李某乙在这个时候跑走了。李某甲从地上爬起来后有踢了其一脚。

2、郑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2月12日18时许,在李墩村大厅大家准备出发舞龙。这时,其看见李某甲和李某乙吵架了。其和边上的群众上前将二人劝开。不久,李某乙的母亲也来到大厅,李某甲和李某乙再次发生争执又被群众给劝开了。接着,李某乙母子走出大厅,李某甲随后也走出大厅。之后的事情其不清楚。但其听说双方走出大厅后李某乙拿刀把李某甲砍伤了。

3、李某丁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2月12日18时许,其正往李墩大厅走去准备参加舞龙。刚走到大厅外的一根电杆附近其看见李某乙跑了出来,且额头上有血迹。李某乙告诉其把别人给砍伤了,头上的血是别人的。之后,其往大厅方向走去,后听说李某乙刚刚和同村的李某甲吵架,还持刀把对方给砍伤了。并辨认出李某乙。

5、李某戊证言,证实2014年2月12日18时许,其到李墩大厅内准备参加舞龙。在现场其看见李某甲在大声骂人,经了解是因为李某甲和李某乙吵架,二人被周围的群众劝开好几次。不久,其看见李某乙拿着一把菜刀返回大厅,二人再次相互谩骂,又被群众劝开。接着,李某乙的母亲也来了,去找李某乙。李某甲随后也跟了出去。之后的事情其不清楚,后来听说李某乙把李某甲给砍伤了。

6、李某己证言,证实2014年2月12日傍晚其准备去李墩大厅参加舞龙。途中看见何某某正在拉李某乙。这时,李某甲也来了,二人就扭打在一起,因劝架的群众很多具体其看不清楚情况。其有看到李某乙手上有刀。后来听说二人系因舞龙的事情而打架。

7、李某庚证言,证实2014年2月12日18时许,其准备前往李墩大厅参加舞龙,在大厅附近一根电杆边上其看见何某某和李某甲在争论。其有看见李某甲的额头、后脑勺、手上有血迹。其事后听说李某乙与李某甲因为舞龙活动发生口角纠纷,李某乙拿菜刀将李某甲砍伤。

8、阮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12日在李氏祠堂门口,看到李某乙和李某甲相互谩骂,其将李某乙劝走。不久,二人又在李氏支祠路口吵起来,当时李某乙手上还拿着一把菜刀。之后,舞龙活动开始了,该二人怎么打架其不知道,只是听说李某甲有流血。

(三)书证

1、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短信记录,证实被告人李某乙于2014年11月30日与周宁县公安局李墩派出所联系,表示于2014年12月2日回来投案;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李某乙从上海乘车回周宁投案途中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抓获。

2、被告人李某乙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

(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伤情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等情况及被告人李某乙及被害人李某甲的受伤情况。

(五)周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周)公(刑)鉴(临床)字(20144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甲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