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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高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16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 公诉机关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16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

公诉机关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12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鲁APG113号小型客车沿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一条道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港沟镇郭家庄村北首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JS10573号轻型货车发生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2mg/100ml。事故发生后,高某某与张某某达成协议,承担张某某全部修理费、现场救援费、看车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王得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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