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罗刑初字第16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一,男,1944年6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罗源县。2015年4月1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学伦,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一,男,1949年5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罗源县。2015年4月1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叶文兴,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二,男,1946年10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罗源县。2015年4月1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到罗源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47年1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罗源县。2015年4月1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到罗源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二,男,1947年10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罗源县。2015年4月1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到罗源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一,男,1951年5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罗源县。2015年4月2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到罗源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倪某一,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罗源县。2015年4月1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到罗源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游某某,女,1953年7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文盲,无业,住福建省罗源县。2015年4月2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到罗源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二,男,1939年1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文盲,无业,住福建省罗源县。2015年4月2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到罗源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三,男,1938年6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罗源县。2015年4月1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到罗源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三,男,1938年11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罗源县。2015年4月1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到罗源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三,男,1937年12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罗源县。2015年4月1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到罗源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倪某二,男,1935年2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罗源县。2015年4月2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到罗源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林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一、吴某一、吴某二、郑某某、陈某二、林某一、倪某一、游某某、林某二、林某三、陈某三、吴某三、倪某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振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一及其辩护人周学伦,被告人吴某一及其辩护人叶文兴,被告人吴某二、郑某某、陈某二、林某一、倪某一、游某某、林某二、林某三、陈某三、吴某三、倪某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一、吴某一、吴某二、郑某某、林某三、陈某三、林某一、林某二、陈某二、倪某二、倪某一、吴某三、游某某与陈某四(中风、无行动能力)、吴某四(已去世)等共15人,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以渡头村老人会名义擅自在罗源县松山镇渡头村岭头里鸭确双层山山场非法占用农用地修建公墓进行出售。在修建公墓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一上山负责带工,被告人吴某二、郑某某则轮流上山参与管理,被告人吴某二兼任出纳,被告人郑某某兼任会计。经鉴定,本处公墓占用林地面积为3.385亩(2257平方米),其中墓区1677平方米、坪475平方米、路105平方米,林地性质均为生态林。 2014年9月,由被告人吴某一牵头,并出资4万元人民币占2股,其他被告人各出资2万元人民币各占1股,在罗源县松山镇渡头村岭头里鸭确双层山山场原老人会公墓的旁边合股修建公墓。由被告人吴某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检查等事务,由被告人陈某一、吴某二负责现场管理,被告人郑某某任会计,被告人林某三任出纳。经鉴定,本处公墓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885亩(1257平方米),林地性质均为生态林。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陈某一、吴某一、吴某二、郑某某、陈某二、林某一、倪某一、游某某、林某二、林某三、陈某三、吴某三、倪某二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农用地用途,数量较大,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一、郑某某、陈某二、林某一、倪某一、游某某、林某三、陈某三、吴某三对起诉书事实无异议,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一、吴某二、林某二、倪某二对起诉书事实无异议,但辩称两件事分别是2013年和2014年的事实,应该分开来说。同时,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9月,由被告人陈某一负责带工,伙同被告人吴某一、吴某二、郑某某、林某三、陈某三、林某一、林某二、陈某二、倪某二、倪某一、吴某三、游某某与陈某四(中风、无行动能力)、吴某四(已去世)等共十五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本县松山镇渡头村,以渡头老人会名义在渡头村岭头里鸭确双层山山场非法占用农用地修建公墓进行出售。经福建森生司法鉴定所林业物证司法鉴定[闽森司鉴(2015)物鉴字第14号],本处公墓非法占用林地面积3.385亩,林地性质为生态林。 2014年9月至12月,由被告人吴某一牵头,伙同被告人陈某一、吴某二、郑某某、林某三、陈某三、林某一、林某二、陈某二、倪某二、倪某一、吴某三、游某某与陈某四(中风、无行动能力)、吴某四(已去世)等共十五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本县松山镇渡头村岭头里鸭确双层山山场原老人会公墓旁边合股修建公墓进行出售。经福建森生司法鉴定所林业物证司法鉴定[闽森司鉴(2015)物鉴字第14号],本处公墓非法占用林地1.885亩,林地性质为生态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福建森生司法鉴定所[闽森司鉴(2015)物鉴字第14号]林业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所占用农用地的性质、位置、面积。 2、证人林某四、陈某五、林某五、陈某六、黄某一、黄某二、陈某七等证言,证实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经过。 3、被告人陈某一、吴某一、吴某二、郑某某、陈某二、林某一、倪某一、游某某、林某二、林某三、陈某三、吴某三、倪某二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被告人共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被占用农用地现场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