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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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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日开刑初字第4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甲,男。 辩护人吕为锟,山东为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日开检公诉刑诉(2015)38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日开刑初字第4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甲,男。

辩护人吕为锟,山东为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日开检公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及其辩护人吕为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24日12时26分许,被告人马某甲因长期饮酒引起妄想,持菜刀到位于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XX居委的被害人张某乙、孙某家中,将被害人张某乙头面部砍伤。在被害人孙某上前保护张某乙时,被告人马某甲持菜刀和被害人家中剪刀将被害人孙某头面部砍伤、胸背部捅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张某乙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左额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孙某体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经鉴定,被告人马某甲案发时的刑事责任能力为限定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犯罪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迟某、刘某等的证言,被害人张某乙、孙某的陈述,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被告人马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案发时系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马某甲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甲案发前租赁日照市XX居委被害人张某乙、孙某的房屋,全家共同居住。2014年1月24日12时26分许,被告人马某甲因长期饮酒引起妄想,持菜刀到毗邻的被害人张某乙、孙某家中,将被害人张某乙、孙某头面部砍伤,后持被害人家中剪刀将被害人孙某胸背部捅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张某乙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左额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孙某体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经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马某甲案发时为限定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认定:

一、物证

(一)菜刀一把(照片),已断把,系作案工具。

(二)现场血迹(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地面遗有大量血迹。

二、书证

(一)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归案过程。

(二)本案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证实被告人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三)调解协议书一份,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之妻王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乙、孙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70000元整,约定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四)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某甲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三、证人证言

(一)证人迟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4日12时许,在家门口看到邻居张某乙、孙某夫妻头部流血,在胡同内被租房男子裸身追赶的事实。

(二)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4日12时许,她在XX居委张某甲家中听到男子吵架声,与张某甲打开房门时,见到院子里有许多血迹,地上还有一个钱包和一把菜刀。

(三)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4日12时许,在室内听到房客把大门踹开,其父出去与对方理论,在院内遭到对方殴打的事实。

(四)证人焦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4日12时许,在家中听到东临张某乙院内有争吵声,看到张某乙院内地面上有很多血迹,门口内侧还有一把剪刀,张某乙的妻子坐倒在门外胡同出口处,头部满是血迹,张某乙面部有伤口的事实。

(五)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4日12时30分许,在家中看到租住张某乙家的男房客赤裸着身体,浑身血迹,站在外面,手里还拿着一把剪刀的事实。

(六)证人费某的证言,证实他是被害人张某乙、孙某之女婿,2014年1月24日岳父张某乙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在作颅骨手术时,医生从张某乙头部取出颅骨碎片及遗留在颅骨内的不锈钢刀片各一枚的事实。

(七)证人马某乙的证言,证实她是被告人马某甲的姐姐,马某甲小时精神正常,但从2011年始,因老家房屋拆迁事宜,马某甲脾气变化,在家中对父母无端发火,扬言要将父亲送到火葬场,母亲曾怀疑他精神不正常,但他拒绝到医院检查。2014年1月24日12时许,弟媳给她打电话称马某甲疯了,赤裸身体跑到外面将别人砍伤。

(八)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她是被告人马某甲之妻,马某甲日常脾气不好,有时半夜里大喊大叫,时常胡言乱语。2014年1月24日11时47分许,马某甲给她打电话称其父亲要死了,要回老家。她约十分钟后赶回家中,看到马某甲目光呆滞、神情异常,儿子被吓哭了。她在安抚他的情绪时,马某甲突然发怒,脱掉全身的衣服,欲向前打她。她跑出门外将门反锁,但马某甲将大门踹碎,她跑到胡同西头一摩托车维修部,让修车师傅报警。约十分钟后,她看到房东张某乙满脸是血从胡同里跑了出来,听说是被马某甲打伤的,不一会警察和救护车先后赶到现场。

(九)证人马某丙的证言,证实他是被告人马某甲的儿子,平时与爸妈一同居住。从他上三年级开始,爸爸马某甲脾气变得异常,无故生气,还经常说爷爷死了等胡话。2014年1月24日中午,爸爸在家里给妈妈打电话称爷爷快要死了,妈妈回家后,他就到隔壁补习班学习了。没几分钟他听到家里有门碎的声音,看到妈妈光着脚从家里跑出来,站在外面胡同里。过了一会,隔壁男房东满脸是血跑了出来,房东家里的地面上也有很多血迹。

四、被害人陈述

(一)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实案发前妻子孙某将东侧自家房屋租赁给一东北口音的男子,该男子一家三口共同居住,两家并无矛盾。2014年1月24日12时30分许,他在家准备吃饭时,租住他家房屋的男子光着身体将大门踹开,右手持一把菜刀,向他要钱。他走到院内掏出钱包并安抚该男子,该男子挥菜刀砍了他的头部,妻子见状上前保护他,也被其乱刀砍伤的事实。

(二)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24日12时30分许,她正在家做饭时,听到东院有嘈杂声,不久自家大门被踹开,丈夫张某乙到院内查看,她到院内后看到东临租房的男子赤身裸体,手持菜刀正在砍张某乙,她向前保护张某乙,该男子又持刀砍伤了她,她拿了院内的木棍回击,该男子又持剪刀将她捅伤的事实。

五、被告人供述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