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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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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新刑初字第637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于20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新刑初字第637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于2015年6月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3日11时许,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公安人员在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竹华村华福路21号被告人李某的家中二楼房间内查获被告人李某私藏的鸟铳1把、黑火药0.48公斤、钢筋条9段、点火皮92个、钢珠30粒。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持有的鸟铳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丸的枪支。当天,公安人员在对现场处置时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并予以扣押现场查获的物品。同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储存纸雷管9发予以行政处罚十三天(已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扣押清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岩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所出具的枪支弹药鉴定书、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

二、扣押于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鸟铳1把、黑火药0.48公斤、钢筋条9段、点火皮92个、钢珠30粒,属违禁品,由该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林  演  芝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雪婷(代)

附刑法的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根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