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将刑初字第10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海彬,男,汉族,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0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建清,福建金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其富,男,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0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流田,福建金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0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曾用名刘某丁,男,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0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执行逮捕。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将检诉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彬、刘其富、刘某甲、刘某丙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将乐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车灵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海彬及其辩护人李建清、被告人刘其富及其辩护人黄流田、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将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刘海彬、刘其富诈骗 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刘海彬、刘其富为实施电信诈骗,在网上购买了多张他人的身份证。二人用购买来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电话卡等作案工具,并前往广东、广西、福建等地收集建材商家信息。由刘海彬电话联系建材商,谎称自己系武装部部长,需要购买建材,又称有房屋需要装修,从建材商处获得包工头的联系方式。继而刘海彬电话联系包工头,称有房屋需要其帮忙装修,且系建材商介绍而来,以取得包工头信任。后刘海彬又虚构武装部演习急需帐篷、发电机,令包工头向由刘其富冒充的厂家购买,并承诺该包工头部分回扣。刘其富要求包工头先转账后发货,待其转账至刘其富指定的银行卡号后,刘海彬、刘其富将所得款项取出均分。累计诈骗金额人民币(币种,同下)202500元,具体如下: 1.2013年10月10日,被害人叶某某轻信刘海彬诈骗电话所称的“对方系武装部长,急需购买帐篷”,应由刘其富假冒的厂家要求,转账5000元至卡号为6228481536056564463的银行卡上。 2.2014年6月19日,被害人潘某某轻信刘海彬诈骗电话所称的“对方系武装部长,急需购买帐篷及发电机”,应由刘其富假冒的厂家要求,分别转账25000元、28000元至卡号为6217996110004949720的银行卡上。 3.2014年6月19日,被害人梁某甲轻信刘海彬诈骗电话所称的“对方系武装部长,急需购买帐篷”,应由刘其富假冒的厂家要求,转账2000元至卡号为6217996110004949720的银行卡上。 4.2014年6月24日,被害人王某某轻信刘海彬诈骗电话所称的“对方系武装部长,急需购买帐篷及发电机”,应由刘其富假冒的厂家要求,分别转账25000元、30000元至卡号为6228480838256008171的银行卡上。 5.2014年6月21日,被害人梁某乙轻信刘海彬诈骗电话所称的“对方系武装部长,急需购买帐篷”,应由刘其富假冒的厂家要求,转账6000元至卡号为6228480838256008171的银行卡上。 6.2014年7月16日,被害人李某甲轻信刘海彬诈骗电话所称的“对方系武装部长,急需购买帐篷”,应由刘其富假冒的厂家要求,转账25000元至卡号为6228482038294802572的银行卡上。 7.2014年7月21日,被害人林某某轻信刘海彬诈骗电话所称的“对方系武装部长,急需购买帐篷”,应由刘其富假冒的厂家要求,转账25000元至卡号为6228480838256008171的银行卡上。 8.2014年8月6日,被害人莫某某轻信刘海彬诈骗电话所称的“对方系武装部长,急需购买帐篷及发电机”,应由刘其富假冒的厂家要求,分别转账25000元、1000元至卡号为6217996110005537979的银行卡上。 9.2014年9月15日,被害人李某乙轻信刘海彬诈骗电话所称的“对方系武装部长,急需购买帐篷及发电机”,应由刘其富假冒的厂家要求,分别转账5000元、500元至卡号为6217996240000002271的银行卡上。 2014年10月29日,被告人刘海彬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松花派出所后面一处出租房三楼处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刘其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驾驶培训学校训练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刘海彬、刘其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海彬、刘其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立、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银行账户交易及查询明细、汇款收据、自动柜员机客户凭单、交易回单、转账凭条、借记卡一卡资料查询、户籍证明、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被害人李某甲、潘某某、梁某甲、李某乙、林某某、王某某、梁某乙、叶某某、莫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刘某甲、刘某丙诈骗 2014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甲通过网络购买了一个名叫洪新山的身份证。刘某甲用购买来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电话卡等作案工具,并前往福建省明溪县、将乐县及泰宁县等各地收集建材商家信息,由刘某甲电话联系建材商,谎称自己系武装部部长,需要购买建材,又称有房屋需要装修,从建材商处获得包工头的联系方式。继而刘某甲电话联系包工头,称有房屋需要其帮忙装修,且系建材商介绍而来,以取得包工头信任。后又虚构武装部演习急需帐篷,令包工头联系由其本人冒充的帐篷厂家购买帐篷,并承诺该包工头部分回扣。刘某甲要求包工头先转账后发货,待包工头转账至刘某甲指定的银行卡号后,由刘某丙持卡取出,其中所得款项刘某丙分得10%,剩余由刘某甲所得。累计诈骗金额32000元,具体如下: 1.2014年7月14日,被害人周某某轻信刘某甲诈骗电话所称的“对方系武装部长,急需购买帐篷”,应由刘某甲假冒的帐篷厂家的要求,转账3000元至卡号为6217994050002382783的银行卡上。 2.2014年8月5日,被害人李某乙轻信刘某甲诈骗电话所称的“对方系武装部长,急需购买帐篷”,应由刘某甲假冒的帐篷厂家的要求,转账18000元至卡号为6230361109022039373的银行卡上。 3.2014年8月5日,被害人钟某某轻信刘某甲诈骗电话所称的“对方系武装部长,急需购买帐篷”,应由刘某甲假冒的帐篷厂家的要求,转账10000元至卡号为6217994050002382783的银行卡上。 4.2014年8月8日,被害人罗某某轻信刘某甲诈骗电话所称的“对方系武装部长,急需购买帐篷”,应由刘某甲假冒的帐篷厂家的要求,转账1000元至卡号为6230361103022247854的银行卡上。 2014年10月29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丙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人民医院住院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刘某甲、刘某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