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罗刑初字第10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工,住福建省罗源县。2014年12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林欣,福建臻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工,住福建省罗源县。2012年2月24日因吸食甲基苯丙胺被罗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3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5)88、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15年4月17日、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某及其辩护人林欣,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某某、谢某某合伙在罗源县滨海新城7区经营隐形防盗网业务。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龚某某得知被害人陈某某以更低价格在该小区经营隐形防盗网业务,担心生意被抢,遂于当日15时40分许电话联系被害人陈某某,谎称自己是罗源县滨海新城7区6栋1502室业主,约其测量尺寸。当日16时许,被告人龚某某、谢某某等人相约后来到滨海新城7区6栋1502室门口附近等候被害人陈某某,数分钟后,被害人陈某某独自来到该楼层。双方见面后发生一定争执,被告人谢某某连扇被害人陈某某几个耳光,并将其推至15楼走廊的砖墙护栏处,接着被告人龚某某抓住被害人陈某某的肩膀并用左膝盖用力顶撞其腹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因外伤致回肠上段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谢某某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龚某某、谢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龚某某的辩护人林欣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是由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害人低价经营隐形防盗网生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双方对案件均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仅是想教训一下被害人,是临时起意的一般伤害。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无前科,系初犯,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已先行赔付6万元,有悔罪表现。恳请法庭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某、龚某某合伙在罗源县滨海新城7区经营隐形防盗网业务。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龚某某得知被害人陈某某以更低价格在该小区经营隐形防盗网业务,担心生意被抢,遂于当日15时40分许电话联系被害人陈某某,谎称是罗源县滨海新城7区6栋1502室业主,要做隐形防盗网,约其量尺寸。当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龚某某等人相约后,一起到滨海新城7区6栋1502室门口附近等陈某某。过了不久,被害人陈某某独自来到该楼层,被告人龚某某、谢某某见到陈某某后,向其表明身份,要求陈某某提高价格,否则不让其到滨海新场做隐形防盗网,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谢某某打了被害人陈某某两耳光,并将其推至15楼走廊的砖墙护栏处,接着被告人龚某某抓住被害人陈某某的肩膀并用左膝盖用力顶撞其腹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外伤致回肠上段一约0.8cm破裂口,肠内容物溢出,属重伤二级;外伤致腹部正中缝合创口12.8cm,属轻伤二级,其损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2015年3月9日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罗源县公安局投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龚某某、谢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被害人对两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和被害人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24日下午约15时40分左右,有一名男子打电话给他,对他说要做防盗网,叫他到罗源县滨海新城7区6栋1502室量尺寸。16时左右,他从城关独自骑助力车到滨海新城,到新城7区6栋15层楼,一出电梯口,他看到电梯口的左边站了两个男的,右边站了三个男的,他和他们没说几句,谢某某就把他按在墙上打了他几巴掌,威胁他再敢来做防盗网就把他从15楼扔下去,这时龚某某冲上来用左膝盖顶了他的腹部中间,他就双手按住腹部蹲下来了,龚某某还过来要顶他,他说:“你不能再打了,如果再打我,我今天非死在这里不可。”龚某某听了才停下来。他被打后人已经晕晕的,后硬撑到一楼骑了助力车到松山派出所报案,后被送到县医院。 2、证人陈某二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4日晚18时许,她哥陈某某打电话给她说他在罗源县滨海新城7区6栋15层被人殴打了,现在医院。她接到电话后马上赶到县医院,陈某某已经在住院。第二天经医生检查,初步判断陈某某的肠道和胃破裂,一直在吐血。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份,龚某某、谢某某在罗源县滨海新城7区6号楼103室开了隐形防盗网店,龚某某、谢某某还有“华林”在店里跑业务,他事后听说他们在7区6号楼店面的楼上将另外一个做隐形防盗网的师傅打伤了。 4、证人陈某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在罗源县滨海新城7区6号楼103室的隐形防盗网店做业务员。2014年9月24日,龚某某和谢某某在他们店楼上15楼将另一个安装隐形防盗网的师傅打伤,他没有在场,他和林某某才到,他看到那个师傅蹲在1502室的过道上,用手捂着肚子,嘴里喊着:“这一脚很厉害,这一脚很厉害。”后他们五个人就坐电梯下楼了,那个师傅一个人留在15楼,那个师傅开车走了,谢某某还叫陈某四开摩托车跟着那个师傅,看看有没有事。后来陈某四回店里告诉他们,那个师傅到松山派出所报案了。 5、监控录像,证实被害人陈某某独自乘电梯上楼,过了一段时间,当被告人龚某某、谢某某等五人乘电梯下楼后,其一个人捂着肚子也乘电梯下楼。 6、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法临字(2014)2319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陈某某外伤致回肠上段一约0.8cm破裂口,肠内容物溢出,属重伤二级;外伤致腹部正中缝合创口12.8cm,属轻伤二级;其损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7、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2015)临鉴字第07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陈某某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