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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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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诬告陷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罗刑初字第10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文盲,无业,住福建省罗源县。2014年10月6日,因到北京非正常上访被罗源县公安局分别处以行政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罗刑初字第10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文盲,无业,住福建省罗源县。2014年10月6日,因到北京非正常上访被罗源县公安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2月25日,又因到北京非正常上访被罗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月4日因涉嫌犯诬告陷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延海,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诬告陷害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延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12月20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黄某二、黄某三等人(均另案处理)先后4次前往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以及向罗源县纪委等有关部门递交报告材料,状告罗源县白塔乡赤岭村村干部郑某某、林某某、黄某四三人侵吞赔偿款及未依法公开村财务。经罗源县纪委及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查证,被告人黄某某所控告的违法行为以及村财务未依法公开均不属实,且报告信后所附的村民联名签字亦不真实。罗源县纪委、白塔乡政府以及罗源县人民检察院均就调查结果向被告人黄某某进行答复,罗源县人民检察院还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但被告人黄某某仍对处理结果不满意,于2014年12月20日继续到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告人黄某某到处诬告,造成郑某某、林某某、黄某四三人精神受到较大损害,也严重打击了工作积极性,从而影响赤岭村工作的正常开展。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辩称,2010年以来村有多项赔偿款,但村民至今没有收到,其要求村财务公开也一直未解决,所控告郑某某等人侵吞属实,不存在诬告陷害。其辩护人提出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有检举控告的权利,应依法得到保护。被告人黄某某举报的事实存在,并没有捏造事实、制造虚假材料,其因没得到相应赔偿款而要求公开村财务一直未果,便怀疑被村干部贪污而实名举报,该举报是有依据的。被告人举报的目的是要通过相关部门调查而拿到相应补偿款,并无意图让他人受刑事追究。且纪委、检察院的调查认定三名村干部没有违法违纪也不可能进入刑事程序,没有造成后果。综上,举报是否属实,应通过刑事程序来认定,在未查清前不能认定被告人是诬告,如果举报失实,造成被举报人名誉损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12月20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黄某二、黄某三等人向罗源县纪委、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信访局等部门递交《关于要求追究村干部违法违纪集体腐败等问题的报告》,并先后4次前往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状告罗源县白塔乡赤岭村村干郑某某、林某某、黄某四在村造福工程款、温福电网高压线赔偿款、以租代征转让集体土地70多亩、万宝山600多亩耕地和林地被转让、占用生态林作石渣场、104国道补偿款、天然气工程补偿款、2000年福银高速补偿款、水渠修建拨款等九个项目中有侵吞集体财产的行为,且一直不公开村财务。经罗源县纪委和白塔乡政府等相关部门调查后,2014年6月19日,白塔乡政府邀请县纪委和乡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及黄某某、郑某某等赤岭村有关村民和部分村民代表召开专题反馈会,县纪委人员就信访问题逐一进行答复,被告人黄某某等人情绪激动,未等反馈结束就径直离开。2014年9月3日,罗源县人民检察院经初查后,认定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林某某等三人存在涉嫌贪污的犯罪行为,遂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于同年10月31日答复给黄某某等人,后黄某二在送达回证上签字。2014年7月21日、9月4日、11月21日白塔乡政府三次向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发出信访处理答复意见书,均核实上述村干不存在违法行为。但被告人黄某某仍以处理结果不满意为由,于2014年12月20日继续到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要求追究村干部违法违纪行为。另查,被告人黄某某递交的报告信后村民签字,部分是2011年赤岭村村民集体为讨回白塔乡三宝渣场经营权时所签,另一部分非村民本人签字。由于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到处诬告,造成郑某某、林某某、黄某四三人精神受损,工作积极性受到打击,从而影响赤岭村工作的正常开展。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证实从2012年开始村换届竞选村长,被告人黄某某没有竞争过黄某四,所以心里不服气到处告他们几个。黄某某等人的诬告严重影响他的心情,村民背后议论使他极度压抑经常失眠,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也缺乏之前的干劲,造成村一些正在实施的惠民工程无法完成。

2、被害人黄某四、郑某某的陈述,证实因为被告人黄某某等人的诬告陷害,他们精神受到很大损害,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和他们在村里的信誉,打击了工作积极性,还影响到他们向上级部门争取新农村建设、惠民政策、申请优惠补助款等事宜。

3、证人黄某五、黄某六的证言,证实他们于2014年8月份、9月份和12月20日,与被告人黄某某及黄某二、黄某三等五人一同去北京上访,控告村干林某某、黄某四、郑某某未将他们应得的赔偿款分给他们,同时他们也向罗源县纪委、检察院等部门进行了反映。对报告上的签名事项并不清楚。

4、证人黄某二、黄某三的证言,证实因村干林某某、黄某四、郑某某等人多年来对村财务未依法公开,其认为村干部在造福工程等9个项目中有侵吞补偿款的违法行为,就与被告人黄某某等人一同上访。他们向罗源县纪委、信访局、检察院等部门多次反映,纪委、检察院后来调查说村干没有问题,但他们认为村财务没有公开,没有达到举报目的,又到北京上访,先后去了五次。第一次于2014年4月15日同黄某某三人一同去,之后于8月28日、10月1日、12月22日、23日与黄某某及黄某六、黄某五五人一同去。

5、证人沈某某(白塔乡赤岭村文员)的证言,证实其从2012年底以后接手村财务工作,主要负责对每一笔村财务收支进行登记,然后给村两委、村长签字确认并拿到乡政府过账后,每季度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

6、证人张某一、张某二(均为村民代表)的证言,证实赤岭村每季度有对村财务进行公开,把财务明细表粘贴在村务公开栏上。2014年后,这些公开材料粘贴在村民张某三的房子外墙上。他们还对赤岭村2011年至2014年村财务公开明细表进行辨认并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