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大刑初字第138号 公诉机关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 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公诉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连晓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廖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因疾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传艳 人民陪审员 张峰梅 人民陪审员 罗必莲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范书海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一条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