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何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刑初字第326号 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2年12月25日,因赌博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行政处罚拘留一日。曾因犯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刑初字第326号

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2年12月25日,因赌博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行政处罚拘留一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2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刑诉(2015)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詹晓黎、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5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何某在延平区人民路紫芝巷口,盗走被害人吴某停放在该处车牌号为闽H×××××的越野车车内的六包软壳“中华”牌香烟。经鉴定,六包香烟价值人民币450元。

2、2015年3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何某在南平市区滨江路“鼎红国际KTV”楼下,盗走被害人余某停在该处车牌号为闽H×××××的小轿车车内的一个“金士顿"牌U盘。经鉴定,该U盘价值人民币20元。

3、2015年3月15日3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在延平区人民路紫芝巷路口前,盗走被害人陈某甲停放有该处的车牌号为闽H×××××号SUV越野车车内的2000余元现金,后将其中1800元存入何某的工商银行卡内。

4、2015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何某在南平市延平区江滨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南平分公司门前,盗走被害人余某停放在该处车牌号为闽H×××××号的小轿车车内的一台“华某”牌手机(白某,型号G730-C00)。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20元。

2015年3月20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南平市延平区九峰公园内将被告人何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涉案的手机及U盘并已发还被害人,被盗现金及香烟均已被何某消费。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何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吴某、余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平某、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和照片、南平市延平区紫云美甲店前视频监控截图、南平市延平区人民路工商银行视频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何某牡丹灵通卡历史明细清单、工商银行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本院(2014)延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何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车内财物,共计价值31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其多次盗窃,又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何某退出盗窃非法所得2450元返还被害人陈家春和吴妙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审判员  包永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余 超

本判决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