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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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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东职务侵占、诈骗、陈某甲犯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大刑初字第134号 公诉机关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东,男,1983年8月4日生于福建省大田县。 辩护人黄清水,福建协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振汴,福建协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大刑初字第134号

公诉机关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东,男,1983年8月4日生于福建省大田县。

辩护人黄清水,福建协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振汴,福建协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3年1月17日生于福建省大田县。

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公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东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被告人陈某甲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正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东及其辩护人黄清水、陈振汴,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6日起至同年9月9日期间,被告人许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在华升(泉州)化工有限公司广东办事处任仓管员的职务便利,多次侵吞公司财物价值235275元,数额巨大,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4年2月12日起至同年4月1日期间,被告人许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102996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许东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4年3月10日起至同年3月30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明知被告人许东出售的电力材料系犯罪所得,为赚取差价,仍多次予以收购,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应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许东具有累犯、坦白、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陈某甲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的量刑情节。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许东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职务侵占罪、诈骗罪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隐瞒犯罪所得罪无异议。

被告人许东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提供的两份《鉴定结论意见书》均明确将鉴定标的限定为合格产品,不排除涉案财物为不合格产品的可能性,因此,被告人许东职务侵占金额应按其犯罪所得180000元予以认定,诈骗罪金额应按其犯罪所得55000元予以认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许东职务侵占犯罪事实。

2013年5月22日,被告人许东应聘至华升(泉州)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升公司)任仓管员职务,并被安排至华升公司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仓库工作,负责货物的入库、出库、送货、盘点等工作。后被告人许东因无力偿还个人债务,遂萌生侵吞公司财物的邪念。2013年7月16日起至同年9月9日期间,被告人许东利用其经手管理公司财物的职务便利,在午休或周末等员工休息时间,先后侵占公司经营的皮革化工原料ATO(木浸膏)5050千克、ME(荆树皮浸膏)2500千克、FS(荆树皮浸膏)10025千克,并伪造客户名称开具11份送货单,后许东将其侵占的公司上述化工原料以每千克11元的价格出售给黄某某,共得赃180000余元。2013年9月,华升公司与客户对账时发现许东侵吞公司化工原料,同年10月20日许东归还华升公司10000元。

经泉州市鲤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皮革化工原料价值计人民币23527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员工聘用合同书,仓管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身份证复印件,送货单,银行账户明细查询,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肖某某、骆某某、王某某、马某某、邓某某、丁某、王某甲、谭某某、曹某某、黄某某、莫某某、易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华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许东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被告人许东诈骗、被告人陈某甲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

2014年2月12日起,被告人许东因无力偿还个人债务,遂萌生通过骗取铜塑线等电力材料变卖套取现金的邪念。从2014年2月12日起至同年4月1日期间,被告人许东先后多次冒用福建省浩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特公司)员工的身份,虚构浩特公司、浩沙国际、装修网吧、装修房子需要铜塑线、铜鼻子等电力材料的事实,至大田县均溪镇宝山路“凯达电力物资经营部”向被害人罗某某谎称届时一并结算,让被害人罗某某信以为真,将铜塑线、铜鼻子、电脑线等电力物资交给被告人许东,并开具收款收据、销售清单对上述电力材料的名称、数量、销售价格进行登记。被告人许东先后骗取各种型号铜塑线17790米、铜芯护套线7400米、铜鼻子210个、电脑线1424米及电焊线、插排等电力材料若干。后许东将所骗取的上述电力材料以每斤10元至15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废品收购站或流动收废品人员,共得赃55000元。其中,被告人许东于2014年3月10日起至同年3月30日期间所骗得的电力材料均出售给被告人陈某甲经营的位于大田县均溪镇白岩山南路76号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陈某甲明知许东出售的电力材料系犯罪所得,为赚取差价仍多次予以收购,其间被告人许东得赃20000元。

经大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铜塑线等电力材料价值共计人民币102996元,其中,2014年3月10日起至同年3月30日期间的铜塑线等电力材料价值500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东、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扣押清单,收条,发还清单,证明,应聘人员资料表,出勤表,工资表,销售清单,收款收据,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施某某、卢某某、陈某乙等人证言;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许东、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许东在大田县均溪镇过渡市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大田县均溪镇白岩山南路76号被公安机关当面传唤到案。到案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许东及其亲属共计赔付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某甲赔付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50000元。

关于被告人许东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两份《鉴定结论意见书》均明确将鉴定标的限定为合格产品,不排除涉案财物为不合格产品的可能性,被告人许东职务侵占金额应按其犯罪所得180000元予以认定,诈骗罪金额应按其犯罪所得55000元予以认定的辩护意见的问题。经查,大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田价认字(2014)055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及泉州市鲤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泉鲤价认鉴(2014)106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其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应的资质,鉴定程序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许东的辩护人提出涉案财物可能为不合格产品,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