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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范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大刑初字第191号 公诉机关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甲,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 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公诉刑诉(2015)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8月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大刑初字第191号

公诉机关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甲,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

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公诉刑诉(2015)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正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4月21日,被告人范某甲妻子黄某某生育一女婴,取名范某乙。2009年5月,范某甲收养一名男婴,取名范某丙。因范某乙、范某丙出生时均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为给女儿和养子申报户口,范某甲决定采用购买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的方法。2012年4月,范某甲与范自湖商定将女儿和养子作为双胞胎填写出生日期,并向范自湖提供其夫妻身份信息,以27000元的价格雇佣范自湖制得编号为M340161911、M340161912的《出生医学证明》二份。2014年1月28日,范某甲持上述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至大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为女儿范某乙、养子范某丙申报户口。后经该局发函至上述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机构主管部门安徽省宿松县卫生局协查,经该局核实,上述出生医学证明不是该县高岭乡卫生院出具。2014年8月19日,经大田县卫生局鉴定,编号为M340161911、M340161912的出生医学证明载体为真。

2014年8月7日,被告人范某甲到大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复印件、大田县公安局关于商请核查《出生医学证明》的函、安徽省宿松县卫生局的回复、查获经过等书证及鉴定意见,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为申报户口,协同他人伪造出生医学证明,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范某甲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华杉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吴莉洁

附本判决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