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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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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郭旭民、单已汀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大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人郭旭民,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人单已汀,男,1965年5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大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人郭旭民,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人单已汀,男,1965年5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人陈世行,男,1976年9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

被告人单某某,男,1977年8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1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

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公诉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郭旭民、单已汀、陈世行、单某某、叶某某、陈某甲、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培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郭旭民、单已汀、陈世行、单某某、叶某某、陈某甲、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3年11月中旬,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另案处理)共谋在大田县均溪镇宋京村开设赌场,后王某甲邀郭旭民、单已汀入股(股份分配额王某乙、王某甲、郭旭民、单已汀分别为40%,30%,20%,10%,后期股份王某乙、王某甲、郭旭民变更为各30%,单已汀为10%)。四被告人商定由王某甲、郭旭民、单已汀负责参与赌博和招揽赌客进场赌博,并确定该赌场按赌资3%的比例进行“抽庄”渔利。王某乙后选址于大田县均溪镇的宋京村某号旧厝、宋京村一养鸽厂背后田地、宋京村一山头开设赌场,又以日薪100元雇佣陈世行为赌场望风和日薪300元雇佣单某某、陈某甲、林某甲、叶某某为赌场运载赌客。2013年11月中旬的一天,该赌场开始非法经营,用扑克牌以“天地杆”形式招揽林某乙、温某某、陈某乙、邹某某等赌客参与赌博。至12月4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打击关闭且当场抓获被告人郭旭民。在赌场开设期间,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00000余元。郭旭民、单已汀得赃3000元,王某甲、单某某、林某甲、叶某某、陈世行分别得赃5000元、3900元、4000元、1600元、900元。

2、2011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赖某甲、郑某乙等人(均已判决)在德化县汤头乡福山村牛头岭赖某丁旧厝开设赌场,召集赖某乙、赖某丙、徐某某等人以扑克牌为赌具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王某甲得赃5000元。

2013年12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大田县均溪镇银山北路某号某幢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1月27日、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林某甲、叶某某分别到大田县公安局投案。2014年2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德化县龙湖商务宾馆内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陈世行在永安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单已汀到德化县公安局投案。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郭旭民在德化县城区电力大厦旁被公安机关抓获。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本人的罪行。

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郭旭民、单已汀、陈世行、单某某、叶某某、陈某甲、林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郭旭民因二次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单已汀、陈世行曾因犯有前科应分别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郭旭民、单已汀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或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世行、陈某甲、单某某、叶某某、林某甲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单已汀、叶某某、林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和被告人王某甲、郭旭民、陈世行、陈某甲、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予以分别从轻处罚。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某甲、郭旭民、单已汀、陈世行、单某某、叶某某、陈某甲、林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人郭旭民提出其只是入股,不是主犯是从犯的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11月中旬,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另案处理)共谋在大田县均溪镇宋京村开设赌场,后王某甲邀郭旭民、单已汀入股(股份分配额王某乙、王某甲、郭旭民、单已汀分别为40%,30%,20%,10%,后期股份王某乙、王某甲、郭旭民变更为各30%,单已汀为10%)。四被告人商定由王某甲、郭旭民、单已汀负责参与赌博和招揽赌客进场赌博,并确定该赌场按赌资3%的比例进行“抽庄”渔利。王某乙后选址于大田县均溪镇的宋京村某号旧厝、宋京村一养鸽厂背后田地、宋京村一山头开设赌场,又以日薪100元雇佣陈世行为赌场望风和日薪300元雇佣单某某、陈某甲、林某甲、叶某某为赌场运载赌客。2013年11月中旬的一天,该赌场开始非法经营,用扑克牌以“天地杆”形式招揽林某乙、温某某、陈某乙、邹某某等赌客参与赌博。至12月4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打击关闭且当场抓获被告人郭旭民。在赌场开设期间,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00000余元。郭旭民、单已汀得赃3000元,王某甲、单某某、林某甲、叶某某、陈世行分别得赃5000元、3900元、4000元、1600元、900元。

2、2011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赖某甲、郑某乙等人(均已判决)在德化县汤头乡福山村牛头岭赖某丁旧厝开设赌场,召集赖某乙、赖某丙、徐某某等人以扑克牌为赌具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王某甲得赃5000元。

2013年12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大田县均溪镇银山北路某号某幢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1月27日、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林某甲、叶某某分别到大田县公安局投案。2014年2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德化县龙湖商务宾馆内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陈世行在永安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单已汀到德化县公安局投案。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郭旭民在德化县城区电力大厦旁被公安机关抓获。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本人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陈世行、单某某、叶某某、陈某甲、林某甲的家属分别向本院主动退出涉案款人民币900元、3900元、1600元、300元、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郭旭民、单已汀、陈世行、单某某、叶某某、陈某甲、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犯罪事实无异议,有证人邹某某、李某某、林某乙、温某某、陈某乙、郑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借车合同、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及破案经过、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甲、郭旭民、单已汀、陈世行、单某某、叶某某、陈某甲、林某甲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