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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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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甲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刑初字第57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甲,男,1953年6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溪县。1986年11月因犯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3年7月19日又因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刑初字第57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甲,男,1953年6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溪县。1986年11月因犯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3年7月19日又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1月15日再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02年11月2日;现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5)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碧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9日8时许,安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官桥中队民警吴某甲带领协警肖某某、白某、吴某乙等人在官桥镇马狮村桥头进行交通纠违时,查获闽CU0868号的驾驶员廖某乙涉嫌酒后无证驾驶,后执勤人员控制住廖某乙并要将其带回中队。此时被告人廖某甲乘坐闽D3A965号皮卡车经过,看到廖某乙被执勤人员控制后要带上警车,从车上下来后,以要拿闽CU0868号车钥匙、执勤人员白某辱骂他为借口,通过抓手臂、拉扯、用力推搡等暴力方式妨害执勤人员控制廖某乙,导致违法嫌疑人廖某乙逃离现场,执勤人员肖某某、白某、吴某乙均不同程度受伤。经安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肖某某、吴某乙的损伤程度均未达轻微伤,白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甲于2015年5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肖某某、白某、吴某乙的陈述,证人庄某某、廖某乙的证言,吴某甲出具工作说明,到案经过,吴某甲人民警察证、肖某某、白某、吴某乙协警人员证件,肖某某、白某、吴某乙的疾病证明书,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受案登记表,安溪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廖某甲的户籍证明和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故意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某甲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廖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甲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为维护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廖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傅朝清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森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