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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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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沙刑初字第170号 公诉机关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 沙县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沙刑初字第170号

公诉机关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

沙县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生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沙县三官堂路四季沐歌店门口附近路段,徒手抢走路过的被害人邓某某肩上的一个单肩包,内有现金26元以及折叠伞、银行卡、钥匙等物。被害人邓某某发现单肩包被抢走后立即朝被告人焦某某追去,被告人焦某某遂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具,威胁被害人邓某某不要对其进行追赶。被告人焦某某取走包内现金后将单肩包丢弃。

2015年4月12日,被告人焦某某在沙县三官堂公交车站被沙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冉某某证言,被害人邓某某陈述,沙县公安局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时,为抗拒被害人追赶,以凶器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焦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焦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犯罪所得财物应予退赔,发还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焦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内向本院交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焦某某违法所得财物人民币二十六元、雨伞一把、银行卡一张、钥匙一串、单肩包一个,发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余长烜

人民陪审员  饶 圆

人民陪审员  李 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德浚

附: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