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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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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浦刑初字第137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浦城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浦刑初字第137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0日9时9分许,被告人杨某驾驶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浦城县永兴镇往临江镇方向行驶,行至825县道12KM+500M处,准备超越同向由柯某甲驾驶的闽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时,柯某甲突然驾车掉头,被告人杨某遂往左打方向避让,因幅度过大,致其所驾车辆左侧轮驶入路左外边沟中,其往右回方向时车辆失控,在刮蹭路左外的护坡后,碰撞对向行走的行人余某、柯某乙,致二人受伤,余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浦城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鉴定委托书,送达回执,车辆发放通知单,证人柯某甲的证言,被害人柯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鉴定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和人口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雅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