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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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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连刑初字第245号 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美,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2015年1月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连刑初字第245号

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美,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2015年1月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谢贵运,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5)2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姚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缪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美及其辩护人谢贵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9日晚上,被告人姚美在连江县凤城镇柳叶网吧内出售约0.4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倪某,姚美获毒资200元人民币。

2015年1月6日21点左右,被告人姚美在连江县凤城镇柳叶网吧内出售约0.4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倪某,姚美获毒资200元人民币。

2015年1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姚美到连江县凤城镇“我家聚餐园”餐厅内欲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倪某时被民警查获,并从被告人姚美身上查获0.55克甲基苯丙胺。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姚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姚美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起、第2起事实无异议,2015年1月7日被抓时其携带的冰毒是用于自己吸食,并非是打算卖冰毒给倪某。

辩护人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的第3起贩卖毒品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姚美与倪某交易,一般是先给钱再拿毒品,且毒品数量一般都是0.4克,而第3起钱也没给,数量也不对,倪某的证实也存在矛盾。因此,被告人姚美不构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的情形。2、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起、第2起犯罪,不排除被告人姚美是为倪某代购毒品的可能,应当予以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姚美因其母亲患病、自己婚姻问题上的压力走上犯罪道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2月29日晚上,被告人姚美在连江县凤城镇柳叶网吧内出售约0.4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倪某,姚美获毒资200元人民币。

2、2015年1月6日21点左右,被告人姚美在连江县凤城镇柳叶网吧内出售约0.4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倪某,姚美获毒资200元人民币。

3、2015年1月7日18时许,经与吸毒人员倪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姚美到连江县凤城镇“我家聚餐园”餐厅内欲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倪某时被民警查获,并从被告人姚美身上查获0.55克甲基苯丙胺。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

1、证人倪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3年夏天在连江县娱乐场所认识美美(经辨认为姚美),之后陆陆续续有向她购买冰毒。2015年1月7日12点多,在民警的安排下,其拨打姚美的电话137××××5575,想问她有没有毒品卖,但是姚美没有接电话,到了16点左右,姚美回拨了其的188××××4390的电话,其就问她有没有东西给200,姚美说有,其就说其再跟你联系,姚美说好,然后其就挂了电话。40分钟后,其和民警一起到了连江县凤城镇莲荷东路我家聚餐园饭店门口附近的时候,其再次拨打了姚美的电话,对姚美说其到我家聚餐园吃饭,把东西送过来。姚美说可以,17点50分左右,姚美拨打其电话问在哪里,其说在包厢里,就在这时民警在我家聚餐园饭店大厅内将姚美当场抓获。其说的东西200就是指价格200元的冰毒。

2015年1月6日晚,其和汤某、陈某一起在连江县凤城镇柳叶网吧包厢内玩,20点30分左右,因为其手机没电了就使用汤某的手机拨打了姚美的电话,有没有东西拿200到柳叶网吧。姚美说她打电话问一下别人。过了五六分钟,姚美就发短信到汤某的手机说钱汇200到她的建行卡上,能不能多借100。其看了短信就把身上携带的一张平安银行卡给陈某叫他去汇钱。过了三五分钟,陈某回到柳叶网吧包厢内说好了。于是其又使用汤某电话告诉姚美钱汇了,并叫她快到。20分钟后,姚美到柳叶网吧12包厢内将一小包白色塑料袋包装的冰毒放在其电脑桌桌面上,其点头表示知道了,姚美和陈某等人聊了一会就离开了。其汇钱给姚美的这张平安银行卡注册的名字是陈某,但卡内的钱都是其的,卡号是62×××95。至于姚美的建设银行卡号,之前她有发短信给其手机,其将卡号让陈某记住以后就把短信删了。这次其叫陈某汇了300元给姚美,其中200元是购买毒品的钱,另外100元是其借给姚美的。

2014年12月3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6点多,其和陈某在柳叶网吧内玩,其使用188××××4390手机拔打姚美的电话问她要200的东西,姚美说她问一下就挂了电话。过了几分钟,姚美打电话给其说有东西,并问其在哪里,其说在柳叶网吧。姚美将她的建行卡号发到其的手机上,其就让陈某使用其的平安银行卡汇款给姚美,汇完后姚美就到柳叶网吧门口,其就叫陈某下去拿冰毒了。

2、证人汤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6日晚上9点多,其到柳叶网吧二楼看见陈某在11号包厢内玩,倪某在12号包厢内玩,陈涛看见其到12号包厢内,就也到12号包厢内玩。一会儿,倪某说手机不行了,让其手机借给他打美美(经辨认为姚美)电话,还叫其到11号包厢找陈某拿了姚美的手机号。后倪某在12号包厢内用其的手机拨打了姚美的电话说拿一粒东西到柳叶网吧。倪某和姚美打完电话后,他就叫陈某到12号包厢内,把一张银行卡给陈某,让陈某去取300元人民币出来存到姚美的账户内去。陈某存完钱返回网吧包厢内把银行卡还给了倪某。大约10分钟后,姚美来到12号包厢将一袋冰毒放在电脑桌上,跟倪某打了个招呼就离开了。接着倪某、陈涛就开始拿冰壶吸食冰毒,陈某从11号包厢过来一起吸食,之后就被抓获了。

其的手机号是130××××0055。按他们平常说的一粒就是约0.7克量的冰毒。

3、证人陈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6日晚上9点左右,其到柳叶网吧二楼上网,晚上10点左右,倪某叫其到他的包厢内,将一张平安银行卡和一张写有银行账号的纸条给其,让其从卡内取300元人民币出来,存到纸条上美美(经辨认为姚美)的账户上。于是其就从柳叶网吧下楼到对面一个建设银行的存取机取300元出来,然后再存到姚美的建设银行账号内。其存完钱后就回到柳叶网吧上网。

2014年12月下旬一天晚上,也是在柳叶网吧二楼上网时,倪某拿了200元人民币让其到网吧门口去等姚美,其拿着钱在网吧门口没有等到人,倪某就写了一个账号让其到建行去将钱存到姚美账户内。于是其就到柳叶网吧斜对面的建行取款机上将200元钱存到姚美账户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