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刑初字第830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贵阳,男,30岁,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2015年1月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黄舟雄,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匹进,男,35岁,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2015年1月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熊可可,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5)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贵阳、苏匹进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贵阳及其辩护人黄舟雄、被告人苏匹进及其辩护人熊可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陈贵阳、苏匹进经事先共谋,在本市湖里区福隆国际306号2802室、嘉禾路364号603室等地,通过制作“福利彩票预测网”等网站,冒充北京福利彩票中心的工作(客服)人员及“于海滨老师(主任)”等人,虚构能准确提供3D福彩的开奖号码的事实,以缴交会员费、信息费、公证费及收取被害人中奖后的佣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杨某某、房某某等多人钱款,所得款项均汇入其购买的以覃罗青、刘洪等人名义开设的各银行账户内,诈骗总额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522174.34元。具体的诈骗事实如下: 1.2014年7月31日至2014年12月4日,以陈伟锴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28484028059405479)收取诈骗款共计252373.99元。 2.2014年12月22日至2015年1月3日,以刘洪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12262708000249017)收取诈骗款共计4596元。 3.2014年11月24日至2014年12月16日,以覃罗青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22022711002695138)收取诈骗款共计4500元。 4.2014年12月17日至2014年12月28日,以刘洪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17004280001024247)收取诈骗款共计1190元。 5.2014年11月19日至2014年12月17日,以覃罗青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17004390000847819)收取诈骗款共计12884.05元。 6.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1月7日,以刘洪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217998330000017938)收取诈骗款共计19713.3元。 7.2014年11月19日至2014年12月27日,以覃罗青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28484038098870674)收取诈骗款共计195132元。 8.2014年11月21日至2014年12月10日,以覃罗青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221888310000048963)收取诈骗款共计7386元。 9.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1月2日,以刘洪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28483448104085475)收取诈骗款共计24399元。 2015年1月7日,被告人陈贵阳、苏匹进在本市湖里区嘉禾路364号603室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陈贵阳、苏匹进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杨某某、房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蔡帮进的证言、辨认笔录、取证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通话记录、作案工具及现场照片、银行取款监控录像、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贵阳、苏匹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财,骗得钱款共计价值522174.34,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贵阳、苏匹进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贵阳、苏匹进庭审时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黄舟雄、熊可可均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本案能够认定的诈骗数额应为有被害人指认的153592元,其他汇入涉案银行账户的款项因没有被害人的指认,不能计入犯罪数额;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陈贵阳、苏匹进经事先共谋,在本市湖里区福隆国际306号2802室、嘉禾路364号603室等地,通过制作“福利彩票预测网”等网站,冒充北京福利彩票中心的工作(客服)人员及“于海滨老师(主任)”等人,虚构能准确提供3D福彩的开奖号码的事实,以缴交会员费、信息费、公证费及收取被害人中奖后的佣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杨某某、房某某等多人钱款,所得款项均汇入其购买的以覃罗青、刘洪等人名义开设的各银行账户内,诈骗总额共计522174.34元。具体的诈骗事实如下: 1.2014年7月31日至2014年12月4日,以陈伟锴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28484028059405479)收取诈骗款共计252373.99元,其中收取被害人杨某某33800元。 2.2014年12月22日至2015年1月3日,以刘洪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12262708000249017)收取诈骗款共计4596元。 3.2014年11月24日至2014年12月16日,以覃罗青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22022711002695138)收取诈骗款共计4500元。 4.2014年12月17日至2014年12月28日,以刘洪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17004280001024247)收取诈骗款共计1190元。 5.2014年11月19日至2014年12月17日,以覃罗青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17004390000847819)收取诈骗款共计12884.05元。 6.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1月7日,以刘洪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217998330000017938)收取诈骗款共计19713.3元。 7.2014年11月19日至2014年12月27日,以覃罗青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28484038098870674)收取诈骗款共计195132元,其中收取被害人房某某113100元、高某某2000元、青科198元。 8.2014年11月21日至2014年12月10日,以覃罗青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221888310000048963)收取诈骗款共计7386元,其中收取被害人廖小迁698元、王淑岩3798元。 9.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1月2日,以刘洪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28483448104085475)收取诈骗款共计24399元。 2015年1月7日,被告人陈贵阳、苏匹进在本市湖里区嘉禾路364号603室被民警抓获,现场缴获银行卡6张、身份证2张(姓名刘洪、覃罗青)、笔记本电脑1台、“诺基亚”牌手机5部、“苹果”牌手机2部(分别为陈贵阳、苏匹进生活用机)、现金11000元及银行U盾、手机卡、U盘等,现均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了户名为刘洪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217998330000017938)中款项10397.4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