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梅少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炳彬,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畲族,初中文化,务工。2011年1月13日因随身携带匕首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以梅检未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炳彬犯抢劫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艳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炳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钟炳彬用老虎钳剪开三明市梅列区水榭新城6幢3204室的隐形防盗窗,爬进该房屋内欲实施盗窃,后被被害人陈某(2001年1月5日出生)发现。为防止被害人呼救、报警,被告人钟炳彬用带电击功能的手电筒击打被害人的肚子、背部,并将被害人拖至房间内,用绳子将被害人的双手、双脚捆绑住,抢走现金900元后离开现场。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钟炳彬在厦门市被公安人员抓获。 经审理查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属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钟炳彬的父亲钟培根退赔给被害人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父亲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炳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伍仙妹、伊秋水、莫海林的证言,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体表损伤检验记录,住宿登记单,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炳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时当场使用暴力,并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达9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钟炳彬劫取未成年人财物,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钟炳彬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炳彬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钟炳彬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炳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4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戴丽英 代理审判员 余金花 人民陪审员 茅飞珠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 凤 附:本判决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