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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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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李谦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霞刑初字第195号 公诉机关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李谦(绰号探头、兄弟、眼镜),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霞浦县,住霞浦县。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02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霞刑初字第195号

公诉机关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李谦(绰号“探头”、“兄弟”、“眼镜”),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霞浦县,住霞浦县。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3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代隆,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以霞检公刑诉(2013)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李谦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4年1月4日作出(2013)霞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宁刑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詹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李谦及其辩护人陈代隆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25日晚,被告人林李谦与谢某通话时,向谢某了解在霞浦县下浒镇销售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行情,并要谢某为其介绍买主,谢某即让王某甲帮忙联系买毒人员。次日上午,被告人林李谦携带甲基苯丙胺驾驶闽J×××××号小车到本县下浒镇,由谢某安排入住“蓝波湾”酒店。之后,被告人林李谦到该镇陈某经营的“丽丽发廊”与谢某、王某甲汇合,将携带的甲基苯丙胺样品经王某甲等人试吸,了解下浒甲基苯丙胺交易行情并推销甲基苯丙胺,王某甲与被告人林李谦商谈甲基苯丙胺交易价格以赊欠形式向被告人林李谦购买甲基苯丙胺未果。双方遂约定,王某甲回去取款后到该镇三洲村交易。被告人林李谦携带甲基苯丙胺驾驶闽J×××××号小车前往三洲村,途中在下浒镇赤壁村路段,被霞浦县公安局下浒派出所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及驾驶的闽J×××××号小车内缴获疑似毒品7件和手机3部等物。经宁德市计量所检测,该7件疑似毒品共计53.2051克。经宁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3年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林李谦在霞浦县松城街道东园里118号501室其住处贩卖5克甲基苯丙胺给谢某,得款人民币1500元。

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现场照片、被扣押物品照片、被告人林李谦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手机通某、霞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谢某、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林李谦供述和辩解;宁德市计量所检测证书、宁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被告人林李谦、证人谢某等人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李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给他人,数量达58.2051克,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李谦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又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李谦到案后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李谦辩解,其没有贩卖毒品给谢某及其他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辩护人陈代隆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仅凭证人谢某的证言及通某,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林李谦贩卖毒品给谢某的事实;2、被告人林李谦到下浒没有贩卖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3、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林李谦车上查获的毒品除编号为1、2、3的毒品系被告人林李谦自己的,其余的编号为4、5、6、7的毒品(即存放于谢某装女儿物品袋子里的4包甲基苯丙胺)系谢某所有。4、被查获的毒品重量只有33.96克;5、被告人林李谦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毒人员,涉案毒品近1000克,属于重大立功,应减轻处罚。综上,指控被告人林李谦犯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宣告被告人林李谦无罪;并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证人徐某证言,证实2013年2月9日晚11时许,其在霞浦县崇儒乡溪边村溪头一家小食杂店后的房子里,看到林李谦与十几个村民在一起赌博;2、证人洪某证言,证实2013年2月9日晚11时许,其与被告人林李谦夫妻在霞浦县崇儒乡溪边村溪头一家小食杂店后的房子赌博,之后与被告人林李谦夫妻一起到林的二嫂周秀梅家吃点心,将近午夜12点时,林开车回城关。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林李谦通过电话向谢某了解在霞浦县下浒镇销售甲基苯丙胺行情,并要谢某为其介绍买主,谢某即让王某甲帮忙联系买毒人员。次日上午,被告人林李谦携带甲基苯丙胺驾驶闽J×××××号小车到本县下浒镇,由谢某安排入住“蓝波湾”宾馆。之后,被告人林李谦到该镇陈某经营的“丽丽发廊”与谢某、王某甲汇合,将携带的甲基苯丙胺样品给王某甲等人试吸,了解下浒甲基苯丙胺交易行情并推销甲基苯丙胺,王某甲与被告人林李谦商谈甲基苯丙胺交易价格,并试图以赊购形式向被告人林李谦购买甲基苯丙胺未果。被告人林李谦等人离开“丽丽发廊”后,被告人林李谦叫谢某打电话给王某甲,约定待王某甲拿到钱后到该镇三洲村进行毒品交易。当被告人林李谦携带甲基苯丙胺驾驶闽J×××××号小车前往三洲村时,在下浒镇赤壁村路段,被霞浦县公安局下浒派出所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及驾驶的闽J×××××号小车内缴获疑似毒品7件和手机3部等物。经霞浦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称量,该7件疑似毒品重量共计34.54克。经宁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3年3月28日晚,被告人林李谦以购买毒品为名,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并当场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000克。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