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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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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甲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348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甲,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平和县。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赖某甲被控赌博一案,平和县人民检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348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甲,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平和县。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赖某甲被控赌博一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17日以平检公刑诉(2015)21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艺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赖某甲为获取钱财,自2014年12月底至2015年1月6日,在他人开设的位于平和县坂仔镇东坑村党厝楼组28号门前水泥空地的赌场,采用“掷骰子”的赌博方式,聚集赖某乙、赖某丁、杨某甲、倪某、赖某己、叶某甲、何某甲、何某乙、赖某庚、张某甲、杨某乙、蔡某、赖某辛、赖某壬、赖某癸、张某乙、赖某子、叶某乙、赖某丑、赖某寅、李某等人参赌,参赌人数达二十一人以上。

另查明,赖某甲在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赌场扣押赌具碗一个、赌资人民币15500元。经平和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认为,赖某甲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在本院审理期间,赖某甲向本院预缴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户籍证明,平和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现金存款凭证,证人赖某乙、赖某丙、赖某丁、赖某戊、倪某、赖某己、杨某甲、叶某甲、何某甲、何某乙、赖某庚、张某甲、杨某乙、蔡某、赖某辛、赖某壬、赖某癸、张某乙、赖某子、叶某乙、赖某丑、赖某寅、李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赖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赖某甲归案后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其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认为赖某甲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赖某甲宣告缓刑。赖某甲依法必须接受社区矫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人民币一万元),除已缴纳的外,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二、暂扣在公安机关的赌资人民币一万五千五百元及赌具碗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淑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斌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