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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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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35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平和县九峰镇中山。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被控诈骗一案,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35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平和县九峰镇中山。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被控诈骗一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21日以平检公刑诉(2015)21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艺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2年12月3日间,被告人杨某甲明知其姐夫曾江权(已判刑)伙同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两次帮助曾江权对账、传输部分诈骗资料、两次代为领取诈骗所得款共人民币40000元。2014年8月24日,杨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杨某甲向本院预交款项人民币40000元;经平和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杨某甲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户籍证明,平和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杨某乙的证言,同案人曾江权、颜安仁的供述,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2013)××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现金存款凭证,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明知曾江权实施诈骗活动,而为其提供记账、传输诈骗资料、支取诈骗所得款项等帮助,涉案数额人民币4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杨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杨某甲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杨某甲在归案后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其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认为杨某甲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杨某甲依法必须接受社区矫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已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小香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斌

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