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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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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9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平和县。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2014年7月30日被取保候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9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平和县。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2014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被控诈骗一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25日以平检公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理智、代理检察员黄苍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林某在漳州市芗城区绿洲富城2幢412室和凤凰尚城5幢503室,使用电脑登陆“淘宝网”,利用聊天工具“旺旺”冒充“淘宝网”客服的身份,虚构店铺未缴纳“消费者保障金”、未开通“假一赔三”服务功能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虚假事实,骗取淘宝卖家江某、刘某、赵某、余某、金某、李某、周某等人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15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提供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江某等7人的陈述,证人杨某等3人的证言,扣押的电脑等物证,现场勘查等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阿里旺旺聊天记录等为证据。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惩处。

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林某在漳州市芗城区绿洲富城2幢412室和凤凰尚城5幢503室,使用电脑通过互联网登陆淘宝网,利用“旺旺”(聊天工具)冒用“淘宝网客服”的身份,虚构店铺未缴纳“消费者保障金”、未开通“假一赔三”服务功能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虚假事实,骗取淘宝卖家江某、刘某、赵某、余某、金某、李某、周某钱财,诈骗数额合计15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11月1日,林某进入被害人江某经营的淘宝网店,使用“管辖V中心”账号以淘宝客服的名义骗取江某支付宝红包4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江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1日13时许,有一网名为“匀称瑰”的人用阿里旺旺称在其淘宝购买东西付不了款,过不久又一网名叫“管辖V中心”的人自称是淘宝网在线客服,称其未签署消保服务会造成安全隐患,部分交易就会被拦截并且淘宝店铺遭到查封,其按照对方的方法通过支付宝138××××8731(江深慧)将4000元变成红包发给对方。后发现被骗即报警。

(2)被害人江某提供的转账记录,证实户名江深慧账户于2013年11月1日转账金额第一次为1000元,第二次为3000元,共计为4000元。

(3)中山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破案告知书等文书,证实江某被诈骗一案已经侦破,犯罪嫌疑人为林某。

2.2013年11月6日,林某进入被害人刘某经营的淘宝网店,使用“商家商品售后10548”账号以淘宝客服的名义骗取刘某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6日10时许,有一名为“竹筷足”的人在其网店购物并称付款失败。过后一个名为“商家商品售后10548”的人自称是淘宝网客服称要其签消保协议,其按照对方提供的网址交了1000元后对方称操作失败还要交,其又交了1000元,对方继续要其交1000元的时候才发现被骗。

3.2013年11月13日,林某进入被害人赵某经营的淘宝网店,使用“店家商品售后协助1057”账号以淘宝客服的名义骗取赵某支付宝红包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13日下午,有一个叫金初春的人在其经营的网店购买一副扣子,并称其没有加入消保导致没法付款,后来一个网名叫“店家商品售后协助1057”的人说其没有加入消保,其经营的网店会被封,后其按照对方的提示从支付宝支付1000元。对方还要求其支付2000元的时其发现被骗,并未付款。

(2)公安机关向被害人赵某提取的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赵某提供的阿里旺旺与金初春及店家商品售后协助1057的聊天记录情况,佐证上述事实。

4.2013年11月21日,林某进入被害人余某经营的淘宝网店,使用“开店协议办理押保10267”账号以淘宝客服的名义骗取余某支付宝红包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21日,一个名叫“首棒球”的人在其开设的网店拍下一条袜子并称未能支付成功,后又一名为“开店协议办理押保10267”的人称其需签署消保服务协议,其按对方的提示通过支付宝充值1000元。对方又以需同时签署假一赔三为由要求支付3000元押金才发现被骗。

(2)公安机关向被害人余某提取的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害人余某与“首棒球”及“开店协助办理押保10267”的聊天记录情况,佐证上述事实。

5.2013年12月21日,林某进入被害人金某经营的淘宝网店,使用“店家商品售后协助10240”账号以淘宝客服的名义骗取金某4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21日,一淘宝用户名为“书的脉搏”的人在其经营的网店购买文胸并称支付失败,后一淘宝用户名为“店家商品售后协助10240”自称淘宝售后服务员,称其淘宝商店有安全隐患,并需打1000元到对方提供的支付宝账户[email protected]的账户上做保证金消除安全隐患。其先打1000元钱到该账户,对方称还需3000元才能消除,到时候将4000元一起退还,后其又打3000元过去,对方继续要求打5000元的时候其发现被骗。

(2)公安机关向被害人余某提取的聊天记录、转账截图,证实被害人金某的阿里旺旺号与“书的脉搏”及“店家商品售后协助10240”的聊天记录、转账情况,转账金额第一次1000元,第二次3000元,共计4000元。

6.2014年2月14日,林某进入被害人李某经营的淘宝网店,使用“开通处理10564”账号以淘宝客服的名义骗取李某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2月14日20时许,一个顾客在其网店“时尚凯旋”拍一件女装,并用阿里旺旺发给其一张显示“没有缴纳消费者保证金1000元无法交易”的截图,21时许,一个阿里旺旺昵称为“开通处理10564”的人主动联系,说其店铺需要开通“消费者保证金”1000元才能正式运营,其通过支付宝打1000元给“开通处理10564”,2月15日7时许,“开通处理10564”又发信息说没有收到钱,其又通过支付宝给对方打1000元,等到10点多,对方又发信息说还要再3000元给他办手续,其发现被骗。

7.2014年4月4日,林某进入被害人周某经营的淘宝网店,使用“韩龙基”账号以淘宝客服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周某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