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94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某甲,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平和县。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2014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平和县。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2014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游某甲、徐某被控诈骗一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19日以平检公刑诉(2015)16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理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某甲、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游某甲、徐某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祥店路快乐二期1411室,使用电脑利用网络对淘宝卖家实施诈骗,冒用“淘宝网”客服的身份,虚构店铺未缴纳“消费者保障金”、未开通“假一赔三”、“7天无条件换货”、“正规商品标志”服务功能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虚假事实骗取淘宝卖家钱财。游某甲单独或伙同同案人曾锦润(另案处理)骗取被害人孟某、刘某支付宝红包和款项合计37228元,徐某骗取被害人宋某、陈某灼支付宝红包合计8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游某甲、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并提供被告人游某甲、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孟某、宋某等4人的陈述,证人游某乙的证言,扣押的电脑等物证,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阿里旺旺聊天记录等证据,提请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惩处。 被告人游某甲、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游某甲、徐某在厦门市湖里区祥店路快乐二期1411室,分别使用各自电脑利用网络,冒用“淘宝网”客服的身份,虚构店铺未缴纳“消费者保障金”、未开通“假一赔三”、“7天无条件换货”、“正规商品标志”服务功能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虚假事实,骗取淘宝卖家支付宝红包和款项。其中,游某甲共计骗取37228元,徐某共计骗取8000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1月12日,被告人游某甲进入被害人孟某经营的“万事祥和超市百货家居”淘宝网店,骗取孟某支付宝红包人民币(币种,下同)8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月14日接到孟某报案称2014年1月12日其网店被诈骗8000元。 (2)被害人孟某的陈述,证实其在淘宝上经营网店“万事祥和超市百货家居”。2014年1月12日,有人冒充顾客发截图称不能付款,一个名为“阿里旺旺官方在线客服工号0271”要求其开通消费者保障协议,并远程控制其电脑,先后要求其向支付宝充值“保证金”1000元、“假一赔三保证金”3000元、“退款保证金”3000元、“演示费”1000元合计8000元,最后一次对方要求2000元,其只存入1000元。 (3)公安机关提取的由孟某提供的电脑界面截图,证实其“阿里旺旺”黑名单里存有“商家服务在线0271”,支付宝显示2014年1月12日先后分四次转出1000元、3000元、3000元、1000元,合计8000元。 (4)被告人游某甲的供述,供认2014年1月份,其进入“万事祥和超市百货家居”网店,假装卖家无法付款。后其利用注册账号“商家服务在线0271”冒称客服,先后要求卖家“开通消费者保证协议保证金”1000元、“假一赔三保证金”3000元、“7天无条件退换保证金”3000元、“正规商品标志”2000元,最后1笔2000元店家称其没钱只存1000元,其合计骗取8000元。 2.2014年3月31日,游某甲伙同同案人曾锦润(在逃,另案处理)进入被害人刘某经营的“梓洲福贵”淘宝网店,骗取刘某支付宝红包1000元,后又虚构需将余额宝金额清零才能顺利进行交易的事实,通过捷贝通充值平台骗取刘某28228元,游某甲分得1461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21日,有人称网上购物无法付款,后“协议-开通部090”自称阿里旺旺客服,要求其在支付宝充入1000元消费者协议保证金,并远程控制其电脑帮助其开通业务,后“协议-开通部090”要求其将支付宝资金通过捷贝通行证转到系统收费中心,其分3次转账10000、10000、8288元,后发现被骗。其支付宝账号为lzz12×××21。 (2)公安机关提取的由刘某提供的电脑截图,证实阿里旺旺联系人“协议开通部090”;捷贝通行证系统截面显示2014年3月31日从支付宝储值10000元、10000元、8228元,后均转出;其支付宝截面显示其向捷贝通行证储值10000元、10000元、8228元。 (3)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3月底,游某甲、曾锦润在合租的房间冒充淘宝客服诈骗,游某甲、曾锦润各分得13000多元。之后,游某甲将该账号给其使用,其登陆后发现里面有好友信息,游某甲叫其拉入黑名单。其继续使用该账号诈骗,但均未成功。 (4)公安机关提取的徐某被扣押的电脑界面截图,证实其电脑登陆阿里旺旺账户“协议开通部090、协议开通部2115、协议开通部21152253”等,其中“协议开通部090”黑名单有账号lzz12×××21。 (5)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曾锦润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 (6)被告人游某甲的供述,供认2014年3月底,其和曾锦润合伙骗取“梓洲福贵”29228元。其使用账户“协议开通部090”冒充客服,骗称需开通“消费者保障协议”充值1000元到支付宝,其发链接骗得红包密码,并通过远程控制电脑发现对方余额宝有28000多元,就骗对方转到支付宝并暂存到系统收费中心。其将捷贝通行证链接发给店家存入28228元,其与曾锦润平分。 3.2014年4月6日,被告人徐某进入被害人宋某经营的淘宝网店,骗取宋某支付宝红包4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6日,有人在网上冒充淘宝客服要求其缴纳保障金,通过远程协助从其余额宝划走1000元。之后又要求其缴纳3000元“假一罚三”保证金,其在操作页面中输入密码。之后,还让其再交钱办理“七天无理由退货”,其发觉不对劲,没有再支付。 (2)公安机关提取的宋某提供的电脑界面截图,证实宋某使用阿里旺旺昵称“烟雨sy”与“协议开通部069”的聊天记录情况。 (3)公安机关提取的徐某电脑界面截图,证实徐某使用阿里旺旺昵称“楚清脆”、“协议开通部069”与“烟雨sy”的聊天发送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