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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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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虐待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乐刑初字第12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谷某明,男,汉族,1993年8月15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李某岭之子。 诉讼代理人王永强,山东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乐刑初字第12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谷某明,男,汉族,1993年8月15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李某岭之子。

诉讼代理人王永强,山东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和,男,汉族,1968年8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乐陵市,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虐待罪于2014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陵市看守所。

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吴彬,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和犯虐待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谷某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寿枝、刘岩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谷某明及诉讼代理人王永强,被告人张某和及其辩护人吴彬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2月11日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李某岭和被告人张某和共同生活十余年,并于2007年生育一个女儿。在生活中,被告人张某和经常以各种理由对其进行打骂。2014年7月31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和在家中因家庭琐事与李某岭发生争执并使用拖鞋、舀子、水桶等工具对李某岭进行殴打,致使李某岭不堪忍受其频繁的打骂而用刀自杀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岭系心脏破裂死亡。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之规定依法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谷某明诉称,被告人张某和与被害人李某岭未办理结婚证,不是夫妻关系,不构成虐待罪,应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张某和的刑事责任。要求被告人张某和赔偿死亡赔偿金212400元、丧葬费26900元,共计239300元。

被告人张某和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不辩解;对附带民事部分愿意在法律规定的应赔偿部分予以赔偿。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家庭关系,其行为构成虐待罪,被告人系自首,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附带民事部分死亡赔偿金不属赔偿范围,丧葬费应为23193元,张某和亲属代其支付了殡仪馆的存尸费等费用5500元和支付给原告方处理丧事的费用2000元,应从丧葬费中扣除。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某岭和被告人张某和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十余年,并于2007年生育一个女儿。在家庭生活中,被告人张某和经常以各种理由对其进行打骂。2014年7月31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和在家中因家庭琐事与李某岭发生争执并使用拖鞋、舀子、水桶等工具对李某岭进行殴打,致使李某岭不堪忍受打骂而用刀自杀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岭系心脏破裂死亡。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乐陵市公安局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7月31日3时许,张某和报警,其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子李某岭发生争执,并采用多种方式对李某岭进行殴打,致使李某岭用刀自杀,后将张某和带到公安局讯问的事实。

2、提取笔录、提取照片、扣押清单证实,提取张某和在殴打李某岭的过程中所用的拖鞋,并扣押的事实。

3、办案说明一份证实,本案案件材料中出现的被害人姓名李某玲与李某岭系同一人,以李某岭为准。

4、户籍信息证实,张某和于1968年8月20日出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张某和给李某岭写的保证书一份的内容为,把一切毛病改正不打不骂不赌气子不砸东西等等一切一切以上几点,再犯就自愿放弃这段婚姻和孩子。

6、(2001)阳商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证实,判决李某岭与谷某水离婚,并于2002年1月1日判决生效。

(二)证人证言

1、胡某平(又名张某,系张某和与李某岭的女儿)证言证实,2014年7月30日晚上其爸爸张某和和妈妈李某岭吵架了,爸爸打妈妈,后来妈妈就从外间屋地上起来走到小圆桌那里用左手拿起刀子捅了自己的前胸。以前爸爸经常打妈妈。

2、张某胜(张某和父亲)证言证实,其儿子张某和与李某岭夫妻关系不是很好,儿子爱喝酒,脾气急,儿媳妇脾气也有点犟,他们经常打仗。

3、张某梅(张某和姐姐)证言证实,2014年7月31日凌晨张某和给其打电话说他和李某岭打仗了,他打了李某岭几下子,李某岭自杀了。

4、董某花(被害人嫂子)证言证实,李某岭是在10多年前离婚后去北京打工时认识了现在的丈夫张某和,并在2004年底和张某和举行了结婚仪式嫁到了乐陵市某某镇后某某某村。到2013年秋后,李某岭告诉她,说从2006年到2013年张某和经常打她。2014年7月1日,李某岭与张某和打仗后带着孩子来到其家,后来在劝说下还是跟着张某和回去了。

5、李某珍(被害人姐姐)证言证实,李某岭和现在的对象张某和认识十多年了,有一个女儿今年8岁了,叫张某。李某岭和张某和一开始在天津呆过,动不动就因为点小事吵架,动手打李某岭,他下手很重,每次都打的不轻。

6、韩某丽(被害人外甥女)证言证实,张某和脾气暴躁,动不动就动手打其小姨,在北京的时候其亲眼见过,稍有不对劲就掐着小姨脖子打,小姨根本不敢还手,连句话不敢说。有一次张某和用一壶开水扔到李某岭身上了,李某岭赶紧抖搂衣服,所以被烫伤的不厉害,张某和还想接着冲上去打,被他人拉开了。

7、李某伦(被害人大哥)证言证实,李某岭和张某和都是二婚,两人结婚有十来年了,没有办理结婚证,就简单举行了个仪式,现在两人有一个八岁的女儿,叫张某。近两年因为张某和爱喝酒赌博,两个人经常吵架打仗,一吵架张某和就打李某岭。李某岭以前说张某和往死里打她,下手很狠。

8、李延某(被害人弟弟)证言证实,李某岭和张某和夫妻关系不好,经常打仗,以前他们在天津呆过,和其接触的较多,张某和爱喝酒,有时当着外人的面就和李某岭打仗。

9、韩某生(张某和住北京时的邻居)证言证实,其与李某岭以前是邻居,都在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蒋新庄村做买卖,两家紧挨着。李某岭的丈夫姓张,具体叫什么不知道,他们两个人经常吵架打仗。因为李某岭的丈夫爱喝酒,还爱打麻将,好吃懒做,李某岭有时一唠叨他,他就骂街、砸东西,有时还打他家属。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某岭和他丈夫就打起来了,打的很凶,当时把周围邻居都给吵醒了,到了第二天听邻居说,李某岭的丈夫打李某岭打到大街上去了,李某岭的腿也破了,那次打完仗后两口子的馒头房有七八天没有开门营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