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新刑初字第190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洪先,男,1994年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武平县。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辩护人兰子禄,福建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凯凯,福建汇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洪先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南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洪先及其辩护人兰子禄、吴凯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石洪先窜至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莲花新村路段,持刀拦住被害人谢某,并抢走白色苹果5代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及粉红色挎包1个,包内有人民币30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2、2014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石洪先蒙面持刀窜至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工商银行ATM自助服务区内,将匕首顶在被害人杨某胸前,抢走被害人杨某人民币1300元。3、2014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石洪先窜至龙岩市新罗区南城隔后天井巷路段,持刀拦住被害人陈某丙、赖某乙,并抢走被害人陈某丙单肩包1个,内有人民币280元、酷派7295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20元)及银行卡等物;抢走被害人赖某乙单肩包1个,包内有人民币30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4、2014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石洪先窜至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苏溪巷路段,蒙面持刀拦住被害人江某,并抢走人民币400元、步步高Y5T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0元)。5、2014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石洪先窜至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工商银行路段,蒙面持刀拦住被害人卢某,抢走被害人卢某人民币100元、黄金戒指1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67元)。被告人石洪先嫌钱少,又胁迫被害人卢某到附近的中国银行柜员机取出人民币300元给他。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物证,证人陈某甲、陈某乙、赖某甲的证言,被害人谢某、杨某、陈某丙、赖某乙、江某、卢某等人的陈述,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被告人石洪先的供述等证据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洪先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石洪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是:1、被告人石洪先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确实具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石洪先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3、被告人石洪先实施犯罪时年龄轻,可改造性强;4、被告人石洪先2012年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对被告人的行为存在一定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