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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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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雅增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新刑初字第158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巫雅增,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清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2004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新刑初字第158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巫雅增,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清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2004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1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7月4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7月3日被抓),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雅增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琴兰、连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巫雅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3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巫雅增将蔡某停放在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南环中路莲花公园门口路段的一部闽D×××××小车玻璃砸坏,盗走车内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60元和一条白金项链。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白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12元。

2、2013年7月3日,被告人巫雅增伙同巫某(另案处理)窜至龙岩市新罗区中城九一北路,盗窃失主陈某小车内物品时被群众发现并报警。

3、2013年11月3日,被告人巫雅增将刘某停放在龙岩市西陂镇条围村家和天下路边的一部闽F×××××小车玻璃砸坏,盗走车内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现金人民币3000元、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大润发购物卡及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150元。

4、2014年2月17日,被告人巫雅增将洪某停放在龙岩市西城香樟名都后门停车场的一部闽C×××××小车玻璃砸坏,盗走车内的一箱保养品。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保养品价值人民币26972元。

5、2014年7月3日,被告人巫雅增在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天泉药业附近一小车旁欲实施盗窃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巫雅增的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证人刘某、洪某、巫某、杨某等人的证言;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及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出具的手印鉴定书、生物物证鉴定书等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巫雅增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巫雅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409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雅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巫雅增表示认罪,但提出指控的第三起中没有盗得卡和现金,电脑也是坏的;指控的第四起中的物品没有这么多,只有20多瓶的洗发水、护肤水、牙膏、护手霜等,价值最多2000元。

经审理查明: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