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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贺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女,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双峰县。2010年10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女,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双峰县。2010年10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山县看守所。

东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丽生、陈小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贺某以代为办理高额度信用卡需付费用为借口,提供银行账户,骗取多人汇款总计862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相关的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共骗取他人86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贺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解其诈骗他人款项是为了其母亲治病,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同年11月,被告人贺某以代为办理高额度信用卡需付费用为借口,提供银行账户,骗取6人汇款862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贺某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住址福建省东山县)1600元。

2、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贺某骗取林某(住址福建省漳浦县)5600元。

3、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贺某骗取王某(住址福建省邵武市)14000元。

4、2014年9月4日,被告人贺某骗取雷某(住址福建省邵武市)11000元。

5、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贺某取张某(住址福建省南平市)27000元。

6、2014年9月间,被告人贺某骗取陈某乙(住址福建省南平市)27000元。

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贺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的犯罪事实,其中1起5600元系公安机关事先尚未掌握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笔记本电脑、手机,书证户籍证明、东山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宁乡县公安局双凫铺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10)××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东山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被害人陈某甲、林某、王某、雷某、张某、陈某乙的陈述,东山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