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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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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刑初字第98号 公诉机关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东山县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东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刑初字第98号

公诉机关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东山县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东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山县看守所。

东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子云、蔡丽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至11月间,被告人何某3次诈骗他人龙须菜,价值93252元(币种人民币,下同)。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相关的书证材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折合932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解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其有叫人支付给卖方定金10000元,但具体付多少其不清楚,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6日至同年11月17日,被告人何某3次诈骗他人龙须菜,价值8805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何某通过网络信息联系被害人谢某,表示欲以0.85元/斤的价格收购一车龙须菜(共计20吨)。后何某将17吨龙须菜卸走,并以0.55元/斤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合计18700元),后以谢某报警为由,拒绝到现场及支付货款。约三天后,何某以支付货款为条件联系并要求谢某到公安机关销案,但支付7000元后再次失去联系,非法占有其余货款。经鉴定,当日龙须菜价格为0.55元/斤。

2、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何某通过网络信息联系被害人游某,表示欲以0.78元/斤的价格购买龙须菜并支付定金9400元,而后游某运送2车(共计42.94吨)龙须菜至东山县。被告人何某将该批龙须菜卸装后失去联系。何某将该批龙须菜以0.55元/斤的价格转卖给杨某(合计47234元),非法占有货款。经鉴定,当日龙须菜价格为0.61元/斤。

3、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何某通过网络信息联系被害人陈某乙和,约定以1.4元/斤的价格购买龙须菜一车(共计22.32吨)。后通过杨某介绍,以1.35元/斤及1.3元/斤的价格分别出售给佘仰钦及林龙东等人(合计60318元),后由杨某收取货款,并将货款交给被告人何某。被告人何某收取货款后丢弃其自用手机,并失去联系。后被告人何某通过杨某向被害人陈某乙和支付26000元,非法占有其余货款。经鉴定,当日龙须菜价格为1.33元/斤。

2015年1月25日,被告人何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的犯罪事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