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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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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甲、林某乙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泰刑初字第13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7年7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因容留卖淫于2011年8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人民币五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泰刑初字第13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7年7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因容留卖淫于2011年8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人民币五千元;因赌博于2013年11月26日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4月24日被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泰县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乙,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泰县看守所。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5)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秋江、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在长泰县武安镇人和路“天天好”KTV508包厢喝酒时,发现他们认识的陪侍女郑某甲、曾某在该KTV可能陪被害人薛某等人喝酒,产生不满想殴打薛某,来到507包厢,被告人林某乙当场指认薛某,被告人林某甲即冲上去用拳头打薛某左眼部,薛某被打趴在沙发上,被告人林某乙随即用脚踹其肋部,被告人林某甲继续用拳头打其头部及胸部,致薛某肋骨多处骨折。二被告人被旁人劝开后逃离现场。经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薛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2015年3月6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曾某、郑某甲等4人的证言、被害人薛某的陈述、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漳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共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林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送朋友后一起回长泰县武安镇人和路“天天好”KTV508包厢喝酒时,发现他们认识的陪侍女郑某甲、曾某在该KTV可能陪被害人薛某等人喝酒,产生不满想殴打薛某,遂上楼查看在507包厢发现曾某在里面,但未找到薛某遂又回508包厢喝酒。不久,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再次来到507包厢,被告人林某乙当场指认薛某,被告人林某甲即上前拳打薛某左眼部,薛某被打趴在沙发上,被告人林某乙随即用脚踹其肋部,被告人林某甲继续用拳头打其头部及胸部,致薛某肋骨多处骨折。二被告人被旁人后劝开逃离现场。经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薛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