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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平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泰刑初字第16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小平,男,1982年6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住所地均为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暂住地为福建省长泰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泰刑初字第16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小平,男,1982年6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住所地均为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暂住地为福建省长泰县。因涉嫌犯抢劫罪,2015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长泰县看守所。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5)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小平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秋江、被告人朱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8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朱小平因赌博产生偷摩托车卖钱的想法,便准备了刀、头盔、手套等作案工具伺机作案,当途经长泰县林墩工业区乔林路绍昌石化加油站时,见该站员工林某背着收银包独自一人在服务便萌生了抢钱的念头。朱小平在附近菜市场偷了一部摩托车,等加油站没人加油时就戴着头盔推摩托车至绍昌石化加油站加油。当林某为摩托车加满油后向被告人朱小平收钱,朱小平从身上拿出刀,林某见状大喊“抢劫”转身就跑,朱小平即伸手抓住林某紧拽着的收银包带,并用刀割断收银包的背带,抢走收银包及包内现金人民币4559元、金色iphone6手机一部逃离现场。经长泰县价格认定局价格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960元。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朱小平在长泰县林墩工业区江都村“连某乙手机店”被长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现被抢手机已发还林某,朱小平亲属已退还现金人民币455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小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人连某甲、连某乙、陆某的证言、视频监控及截图、长泰县价格认定局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持刀强行劫取公民私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5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朱小平有盗窃情节又持刀抢劫,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小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小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薛凌汉

审 判 员  陈阿民

人民陪审员  戴凤仙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怡锦

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抢劫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抢劫论,从重处罚。

抢劫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抢劫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抢劫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抢劫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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