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泰刑初字第10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甲,男,1953年11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因涉嫌犯行贿罪,2014年3月1日被监视居住、3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16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 辩护人戴明忠,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肖水福,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公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行贿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7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秋玲、代理检察员陈富盛、被告人林某甲、辩护人戴明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0年2月间,被告人林某甲因漳州汇康食品有限公司在龙某榜山镇观音山工业区内的规划用地需要到甘某家中找其帮忙,并送给甘某人民币5万元和6条3号软盒中华香烟,甘某答应予以关照并收下。过后,漳州汇康食品有限公司的规划用地确定为一块没有高压线、面积20.919亩的地块。2、2011年5月间,被告人林某甲因其侄女高某婆家的房屋违章加盖楼层被制止的事情打电话联系甘某,请甘某向城建中队打招呼不阻止加盖楼层,在该违建房屋顺利建成后,被告人林某甲到甘某家中送其人民币1万元。3、2011年5月间,被告人林某甲因漳州汇康食品有限公司厂房在榜山镇南苑村的违法扩建被制止,到甘某家中,请甘某向城建中队打招呼不阻止扩建,并送给甘某人民币2万元,甘某答应向城建部门说一下并收下2万元。过后,漳州汇康食品有限公司扩建顺利完工。4、2012年1月间,被告人林某甲因漳州汇康食品有限公司在榜山工业集中区重新选址事情,送给甘某人民币2万元和6条3号软盒中华香烟,甘某答应给予关照并收下。过后,漳州汇康食品有限公司的规划用地在榜山工业区内确定为一块31.06亩的规划用地。5、2012年3月间,被告人林某甲因其个人经营的龙某明兴羽绒有限公司办理国有土地证事情,在九龙新城小区门口榜山镇党委书记甘某的车旁找甘某帮忙,请甘某帮忙让工业办工作人员带龙某国土局工作人员到其公司现场办公,并送给甘某人民币2万元,甘某答应并收下。过后,国土局的工作人员到龙某明兴羽绒有限公司现场办公,但因该公司办证面积过小,没有予以办证。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林某甲在甘某贪污、受贿案初查过程中,被龙某人民检察院从家中带到龙海宾馆进行询问,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在漳州市汇康食品有限公司向龙某榜山镇工业集中区申请企业选址过程中,先后多次向甘某行贿的事实。 被告人林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甲行贿没有异议,其具法定和酌定处罚情节,在被追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积极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属初犯,因此建议予以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