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泰刑初字第157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委,男,1988年7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奉节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明溪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4月3日被抓获、4日被刑事拘留、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泰县看守所。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5)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委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秋江、被告人张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5年3月5日下午,被告人张委窜到长泰县武安镇锦江东路荣昌机械厂店面门口,偷走林志海停放在路边的闽E×××××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外地男子。经长泰县价格认定局价格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88元。 2、2015年3月7日下午,被告人张委窜到长泰县武安镇武德路“慢道养生茶”店门口,偷走林某乙真停放在店门口的一辆黑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型号:ATX777),后将该自行车以人民币80元卖给省某(另案处理)。经长泰县价格认定局价格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120元。省某现已一次性赔偿林某乙真经济损失人民币2120元。 3、2015年3月22日下午,被告人张委窜到长泰县武安镇新元路便民综合商店门口,偷走王某停放在店门口的闽E×××××的蓝色五羊本田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以人民币400元卖给杨某(另案处理)。经长泰县价格认定局价格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90元。被盗摩托车现已被扣押并退还王某。 4、2015年3月27日下午,被告人张委窜到长泰县武安镇武德路“盛宝母婴用品”店门口,偷走张某停放在店门口的一辆蓝白相间的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型号:ATX870),后将该自行车以人民币120元卖给省某。经长泰县价格认定局价格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059元。被盗自行车现已被扣押并退还张某。 5、2015年3月29日下午,被告人张委窜到长泰县武安镇天长北路外武西129号“slk申利卡”水暖店门口,偷走郑某停放在店门口的无牌黑色宗申女士踏板摩托车(动机号:29620973,车架号:LBMTCJP3991201561),后将该摩托车以人民币200元卖给陈某(另案处理)。经长泰县价格认定局价格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36元。陈某现已一次性赔偿郑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436元。 2015年4月3日,被告人张委在长泰县人和市场入口处被长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