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晋刑初字第3066号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无业,家住乐平市。 被告人刘某(化名黄明华),无业,家住梁平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6月15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8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姜某,无业,家住古蔺县。 被告人罗某,无业,住祁东县。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行为于2014年2月2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上列四被告人均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7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均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4)2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刘某、姜某、罗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团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刘某、姜某、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7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刘某、罗某伙同“小伟”(另案处理)经预谋,携带假警官证,身着协警制服,冒充警察窜至晋江市西园街道赖厝村被害人郑金权经营的“天天来”超市内,以检查非法摆放老虎机为由,利用自行带去的锤子砸烂店内摆放的两台老虎机并取走机中价值1500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的硬币。 2、2014年7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刘某、姜某、罗某经预谋,采取上述手段,冒充警察窜至晋江市池店镇潘湖村被害人夏志平经营的“浙源”便利店内,以查处非法买卖“六合彩”为由,取走该店收银台内的现金1000元。 3、2014年7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刘某、姜某、罗某经预谋,采取上述手段,冒充警察窜至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被害人刘先念经营的“姚灵”便利店内,以查处非法买卖“六合彩”为由,取走该店收银台内的现金900元。 4、2014年7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刘某、姜某、罗某经预谋,采取上述手段,冒充警察窜至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池店中学门口被害人刘文锚经营的“小刘”便利店内,以查处非法买卖“六合彩”为由,取走该店收银台内的现金900元。 5、2014年7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刘某、姜某伙同“小伟”经预谋,采取上述手段,冒充警察窜至晋江市西园街道大霞浯村被害人黄生贵经营的“兴隆”超市内,以查处非法买卖“六合彩”为由,取走该店收银台内的现金7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