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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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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龙某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泰刑初字第14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6年8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遵义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5年1月22日被抓获、23日被刑事拘留、2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泰刑初字第14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6年8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遵义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5年1月22日被抓获、23日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泰县看守所。

被告人龙某,男,1993年3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5年1月22日被抓获、23日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泰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秀山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5年1月22日被抓获、23日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泰县看守所。

被告人符某,男,1988年5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湖北省宜昌市董市镇。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5年1月22日被抓获、23日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泰县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5年1月22日被抓获、23日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泰县看守所。

被告人殷某,女,1985年9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东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5年1月22日被抓获、23日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男,1992年1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5年1月22日被抓获、23日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泰县看守所。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龙某、杨某、符某、肖某、殷某、田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秋江、被告人李某、龙某、杨某、符某、肖某、殷某、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12月开始,被告人李某为长泰县武安镇锦江西路173号301室天津天狮非法传销组织窝点的负责人,组织他人进行传销活动,被告人龙某为现场管理人员,成员有被告人杨某、符某、肖某、殷某、田某及“康某”、“李某乙”(两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李某、龙某等人事先商量,由被告人龙某组织其他成员要求新人交出手机,若不配合就进行恐吓强行收缴手机,并轮流对新人的睡觉、上厕所、出房门、上课等进行贴身看管,将新人限制在该窝点内,不得外出,强迫从事传销活动。事实如下: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