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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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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晋刑初字第1515号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务工,家住晋江市。曾因赌博行为于2012年1月27日、2014年1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晋刑初字第1515号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务工,家住晋江市。曾因赌博行为于2012年1月27日、2014年1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执行逮捕,次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9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潮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闽C×××××号小型轿车沿晋江市县道322线由东往西逆向行驶至晋江市东石镇张厝村村委会地段,遇被害人白新国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相对方向驶来,两车避让不及,被告人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右前部在该路段中间车道与被害人白新国驾驶的摩托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白新国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驾驶肇事车辆掉头停于被害人白新国驾驶的摩托车以西的中间车道,伪造其车由西往东行驶之后与被害人白新国驾驶的摩托车碰撞而造成事故的案发现场。之后,被告人王某协助120将被害人白新国送往晋江市安海医院救治,并向前来调查的办案民警投案。经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白新国无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白新国死因为颅脑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征。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害人白新国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50.9mg/100ml。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5万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处刑罚。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闽C×××××号小型轿车沿晋江市县道322线由东往西逆向行驶至晋江市东石镇张厝村村委会地段,遇被害人白新国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相对方向驶来,两车避让不及,被告人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右前部在该路段中间车道与被害人白新国驾驶的摩托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白新国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驾驶肇事车辆掉头停于被害人白新国驾驶的摩托车以西的中间车道,伪造其车由西往东行驶之后与被害人白新国驾驶的摩托车碰撞而造成事故的案发现场。之后,被告人王某协助“120”将被害人白新国送往晋江市安海医院救治,并向前来调查的办案民警投案。经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白新国无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白新国死因为颅脑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征。经检测,被害人白新国血液乙醇浓度为150.9mg/100ml。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5万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