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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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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某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晋刑初字第873号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无业,家住金溪县。曾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晋刑初字第873号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无业,家住金溪县。曾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4年11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9日10时许,被告人郑某窜至晋江市陈埭镇奄上村“华兴”二手摩托车行,谎称欲购买摩托车,让被害人苗文洞驾驶该车行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878元的摩托车载其到陈埭镇高坑村高坑桥附近取钱,后以试车为由骗被害人苗文洞下车,并趁苗不备加大油门骑走该车。2014年11月30日,被告人郑某驾驶上述摩托车至晋江市陈埭镇苏厝村双龙路高架桥附近被查获。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郑某对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9日9时许,被告人郑某窜至晋江市陈埭镇奄上村被害人苗文洞经营的“华兴”二手摩托车行,谎称欲购买摩托车,并驾驶该车行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878元的摩托车载被害人苗文洞到陈埭镇高坑村高坑桥附近取钱,后以试车为由骗被害人苗文洞下车,趁被害人苗文洞不备,加大油门骑走该车。同月30日,被告人郑某驾驶上述摩托车途经晋江市陈埭镇苏厝村双龙路高架桥附近被查获。案发后,涉案摩托车已被追还被害人苗文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苗文洞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6日14时许,被告人郑某到其经营的“华兴”二手摩托车行看车,并留下100元押金。同月9日9时许,郑某到车行说要买车,并驾驶该车行的一辆待售摩托车载其到陈埭镇高坑村高坑桥附近取钱,后又说要试车,待其下车后,他便加大油门骑走该车。

2.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照片、协议书、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本案涉案摩托车被扣押的概况及该车辆已追还被害人。

3.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涉案二轮摩托车经晋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的价格为人民币2878元。

4.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郑某的基本身份情况及前科情况。

5.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等报告,证实本案案发、案犯被抓获、案件侦破的过程。

6.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内容与指控事实基本一致,并指认作案地点。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可相互印证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