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集刑初字第713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抓获并寄押在广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5)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人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2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铁山里455号的中国福利彩票店内购买彩票。其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等一下再付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的信任,购买了共计人民币13000余元的玩法为“快3-单式”的中国福利彩票(俗称“时时彩”)。之后,被告人张某某见所购买的彩票没有中奖,遂谎称回家取钱还款,在离开现场后即断绝联系,逃匿躲藏。 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广州铁路警方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已代其退赔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3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中国福利彩票64张、书证福建省福利彩票时时彩销售许可证、中国福利彩票日报表、旷离单、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谅解书、收条等、证人林伟镇、唐寿辉、林建誉、叶阿苹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福建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能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张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物证中国福利彩票64张,予以封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宋一心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 素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