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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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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集刑初字第675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绍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集刑初字第675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绍平,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5)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艺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绍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以其租住的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文达路17号之3-409室为诈骗窝点,在网上发布招聘替他人刷信誉的虚假兼职信息,并以支付佣金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上当。在被害人通过QQ与其联系后,被告人王某某诱骗被害人按照其提供的网络地址链接分别以每张人民币108元、54元的价格购买面值为100元、50元的移动充值卡、游戏点卡,之后以验收任务为由骗取被害人所购移动充值卡、游戏点卡的卡号、密码等信息。而后,被告人王某某将骗取的移动充值卡、游戏点卡在“名臣福利”网站折价变卖并提现。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10月29日至31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以每张人民币108元的价格购买的100张移动充值卡,共骗取人民币10800元。

2.2014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以每张人民币108元的价格购买的63张移动充值卡,共骗取人民币6804元。

3.2014年11月1日至5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以每张人民币108元的价格购买的132张移动充值卡,共骗取人民币14256元。

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硬盘、无线上网卡、银行卡及赃款人民币15600元等一并被缴获。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代其退缴赃款人民币162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视听资料取款机监控录像DVD光盘1张、电子数据QQ聊天记录光盘1张、物证赃款人民币15600元、作案工具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1台、银行卡2张、建设银行账户U盾2个、无线上网设备、硬盘各1个、书证“名臣福利”网供货记录、提现记录、银行卡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房屋租赁合同、本院暂存款票据、公安机关出具、制作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被害人陈某、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