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集刑初字第714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曾因盗窃行为,于2009年12月被处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被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再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4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5)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陈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到本市集美区厦门紧急医疗救援中心门口的停车场,用安全锤砸破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闽D6xxx8号”轿车的车窗,将车内现金人民币32元盗走;之后到本市集美区信毅路路边,用安全锤砸破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闽DZxxx3号”轿车的车窗,因车内无财物而窃取未果;之后到本市集美区红树康桥围墙外人行道上,用安全锤砸破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闽D0xxx9号”轿车的车窗,因车内无财物而窃取未果;之后到本市集美区集源路厦门农商银行门口,用安全锤砸破被害人黄某某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闽DCxxxJ号”轿车的车窗,欲窃取车内财物时被群众当场抓获,作案工具安全锤亦被缴获。 经鉴定,“闽D6xxx8号”轿车被损配件更换及修复价格共计人民币423元,“闽DZxxx3号”轿车被损配件更换及修复价格共计人民币361元,“闽D0xxx9号”轿车被损配件更换及修复价格共计人民币418元,“闽DCxxxJ号”轿车被损配件更换及修复价格共计人民币324元。 到案后,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安全锤一把、书证公安机关出具、制作的到案经过、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2013)潮湘法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2014)思刑初字第533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材料、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李某甲、黄某的陈述、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厦价认鉴(2015)88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