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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有森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集刑初字第683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有森,男,1996年11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厦门市集美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集刑初字第683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有森,男,1996年11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5)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有森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有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徐有森伙同黄某豪(时年十六周岁,另案处理)、曹某强(时年十五周岁,另案处理)在本市集美区灌口镇黄庄风景湖内,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威胁被害人吴某某,抢走被害人吴某某身上的人民币70元。

2015年4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徐有森伙同黄某豪、曹某强在本市集美区灌口镇黄庄居委会旁的路口雇乘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至灌口镇李林村朝溪南社方向的小路上时,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威胁被害人刘某某,抢走被害人刘某某身上的人民币55元。

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徐有森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其暂住处缴获西瓜刀2把、尖刀3把等作案工具。归案后,被告人徐有森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另,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徐有森的家属已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12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有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公安机关出具、制作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刀具照片、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叶某某、袁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某、刘某某的陈述、同案犯黄某豪、曹某强的供述、涉案管制刀具确认书、管制刀具认定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有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二次使用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25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有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伙同他人持有管制刀具等凶器抢劫,对其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其家属已代为退缴赃款,对其应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有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暂存于本院的退赃款人民币125元发还二被害人,具体如下:吴某某70元、刘某某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峰

代理审判员  付福临

人民陪审员  陈素治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代书 记员  邓 婕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