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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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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故意伤害、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集刑初字第583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集刑初字第583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本案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转逮捕,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5)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顺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2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顾某在福建省福清市持菜刀将张某甲的左手背砍伤,张某甲持砖头殴打顾某,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和被告人顾某所受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顾某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在其位于厦门市集美区高浦村浦城路33号304室的暂住处多次容留张某乙、谢某某、肖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5年1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顾某在其暂住处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缴获净重共计17克的甲基苯丙胺。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等证据,认为指控的事实清楚,被告人顾某的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顾某在法庭审理时辩解称,其没有容留肖某吸食毒品,对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14年2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顾某从厦门坐车到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二村十一生产队的张某丙家做客。期间,张某丙等人与第十生产队的张某甲等人,因街尾的一块空地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张某甲、张某丁等人动手拆张某丙一方已砌的围墙,双方因此发生冲突。被告人顾某见状,上前与张某甲、张某丁互相扭打。其中,被告人顾某持刀身长约7.0厘米的不锈钢菜刀将张某甲的左手背砍伤,张某甲持砖头殴打顾某,张某丁持刀身长约6厘米的刀将被告人顾某的左拇指割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左手背被刀砍致皮肤软组织裂伤并左手第2掌骨完全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顾某左拇指外伤致拇长伸肌腱断裂,经治疗后因肌腱挛缩、粘连引起左拇指功能丧失达一手功能之12.7%,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顾某于2014年6月11日被福清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并与张某甲一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互相不用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互相表示谅解。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顾某在因涉嫌前述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期间,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在其位于厦门市集美区高浦村浦城路33号304室的暂住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12月间,被告人顾某在其暂住处三次容留张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5年1月20日左右,被告人顾某在其暂住处容留张某乙、谢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5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顾某在其暂住处容留谢某某、肖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5年1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顾某在其暂住处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缴获净重共计17克的甲基苯丙胺。

归案后,被告人顾某如实供述了上述毒品犯罪的主要事实。

上述被告人顾某容留肖某在其暂住处吸食甲基苯丙胺的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