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集刑初字第114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孝涛,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熠,福建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昌富,男,1988年3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徐大庆,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海燕,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黄禄粦,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林家宝,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76年5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孝涛、吴昌富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15年7月9日以集检公诉刑变诉(2015)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礼明出庭支持公诉。第一次庭审时,被告人吴昌富、被告人陈孝涛及其辩护人陈熠、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大庆、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黄禄粦、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陈真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时,被告人吴昌富、王某、被告人陈孝涛及其辩护人陈熠、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大庆、李海燕、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林家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陈真提交书面答辩。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陈孝涛、吴昌富、谢某某经事先共谋后,多次由被告人陈孝涛、吴昌富将被害单位宝宸(厦门)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宸公司)研发部仓库内的废银浆盗走,再利用被告人谢某某在公司门岗值班之机带出公司,销赃给李某甲、李某乙(均已判刑),共计价值人民币106500元,并共同分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