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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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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进、何宾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84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进,男,199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武平县象洞乡新岗村下寨组02号。2008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84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进,男,199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武平县象洞乡新岗村下寨组02号。2008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8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5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和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宾林,男,199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武平县。2012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2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和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进、何宾林被控盗窃一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17日以平检公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又于2015年8月4日以平检诉刑变诉(2015)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指控。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静芬、代理检察员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进、何宾林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何进、何宾林伙同邓章斌(另案处理)驾车至平和县大溪镇宜盆村宜古田田野,使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等工具,盗剪中国电信平和分公司已投入使用的通信电缆线470米。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币种,下同)20525元。2015年3月26日,何宾林家属退赔中国电信平和分公司9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何进、何宾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何进、何宾林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何进、何宾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是累犯。并提供被告人何进、何宾林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扣押的面包车、断线钳等物证,现场勘查笔录,监控视频,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等为证据。提请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惩处。

被告人何进、何宾林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二人盗窃电缆的事实经过没有异议,辩称被盗的电缆中有一部分的规格较小。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