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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曾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93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曾用名曾文瀚,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平和县。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93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曾用名曾文瀚,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平和县。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2014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被控诈骗一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23日以平检公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理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曾某为谋钱财,使用电脑点击进入被害人曹某经营的“海峰机电商场”淘宝网店,利用阿里旺旺(聊天工具)冒用“淘宝网”客服的身份,虚构店铺未缴纳“消费者保障金”、未开通“假一赔三”和“商品质检保障服务”服务功能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虚假事实,骗取曹某支付宝红包6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提供被告人曾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曹某的陈述,扣押的电脑等物证,现场勘查等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阿里旺旺聊天记录等为证据。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惩处。

被告人曾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曾某为谋钱财,通过互联网进入被害人曹某经营的“海峰机电商场”淘宝网店,利用阿里旺旺(聊天工具)冒用“淘宝网客服”的身份,虚构该店铺未缴纳“消费者保障金”、未开通“假一赔三”和“商品质检保障服务”服务功能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虚假事实,骗取曹某支付宝红包6000元。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曾某向本院预交款项16000元。经平和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曾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平和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4月24日,平和县公安局民警在厦门市同安区禹洲大学城14幢1505室抓获曾某。

2.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厦门市同安区禹州大学城14幢1505室,以及现场的基本情况。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4月24日,侦查人员向曾某扣押无线上网卡2个、兴业银行卡1张,华硕笔记本电脑2台。

4.勘验检查报告,证实平和县网安大队对曾某使用的电脑进行勘查,并从中取得质检-开通部0180的相关聊天记录。

5.公安机关提取的相关聊天记录,证实曾某使用的“赵东卫她本来是”、“质检-开通部0180”和曹某使用“雁过留声208”聊天,该聊天记录情况印证上述事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