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32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因犯盗窃罪于1985年2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1988年2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7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790元,2014年2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和县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被控诈骗一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30日以平检公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瑞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吕某为谋钱财,虚构“作法”能显现六合彩中奖号码的事实,诱骗他人将财物交给其“做法”,后乘机将财物取走,先后三次实施诈骗财物作案,数额合计达人民币16000元(币种,以下同)。具体实如下: 1.2014年12月14日10点许,吕某到云霄县火田镇火田村被害人罗某家中,骗走罗某1000元、蔡明4000元。 2.2015年2月15日12时许,吕某到云霄县火田镇郭浦村被害人张某家中,骗走张某4000元。 3.2015年3月24日12时许,吕某到平和县小溪镇五村村被害人李某家中,骗走李某00元。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被害人蔡某、张某、李某等5人的陈述,被告人吕某的供述,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为证据。指控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是累犯。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吕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吕某于2015年4月1日被平和县公安局抓获、随身携带的现金等同时被扣押。公安机关已向各被害人发还全部被骗款项。案发前,吕某曾因犯罪多次被判刑;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790元,2014年2月25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平和县公安局向吕某扣押7000元,两轮摩托车一辆,摩托车头盔一个,上衣一件;云霄县公安局向吕某扣押9000元。 2.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分别向被害人李某、张某、罗某、蔡某发还7000元、4000元、1000元、4000元。 3.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三起诈骗案的案发现场分别位于云霄县火田镇郭浦村张某厝、云霄县火田镇火田村新里自然村的罗某厝、平和县小溪镇五村村东山组李某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