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钟某、吴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295号 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永安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295号

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永安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连城县莒溪镇璧洲村壁洲路108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永安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男,1994年7月16日出生,畲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建阳市麻沙镇江坝村南岸14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永安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5)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吴某、雷某、谢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振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吴某、雷某、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钟某明知陈某甲(另案处理)的摩托车是赃车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1500元向陈某甲购买由赖某(另案处理)盗窃的本田牌两轮摩托车一辆。201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雷某明知是赃车,仍介绍被告人谢某购买。被告人谢某明知该车系赃车,仍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向被告钟某购买。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676元。2015年1月底的一天,被告钟某明知陈某甲的摩托车是赃车的情况下,仍介绍被告人吴某以人民币1500元向陈某甲购买了由陈某甲、马某(另案处理)盗窃的豪爵牌两轮摩托车一辆,被告人吴某明知该车是赃车仍然购买。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681元。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指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然予以收购、销售和介绍买卖,被告雷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然予以介绍买卖,被告人吴某、谢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然予以收购,上述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谢某的行为属自首。

被告人钟某、吴某、雷某、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