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乐刑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霞,男,汉族,1952年1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乐陵市,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霞犯贪污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赵某霞在任乐陵市郑店镇赵家油坊村支部书记期间,借协助郑店镇政府上报本村危房改造农户名单和发放危房改造资金之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隐瞒危房改造事实真相的手段,分多次侵吞危房改造资金37000元。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赵某霞到乐陵市人民检察院郑店检察室自动投案。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国、赵某河、夏某博、郑某彬、靳某华、崔某卫、刘某胜、赵某军、赵某明、赵某祯、赵某水、赵某考的证言;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赵某霞的户籍身份信息、农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任免审批表、赵某平、赵某祯、赵某考的户籍身份信息、赵某才的户籍注销证明、郑店镇赵油坊村村委会证明、齐鲁惠农一本通存折账户明细、自助取款业务确认回单、活期存款账户明细、赵某霞邮政储蓄银行定期销户凭证、提前支取单据、郑店镇财政所关于危房改造统计表及资金发放的说明、郑店镇财政所出具的风险基金明细、记账凭证、收款通知书、农村信用社现金缴款单、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支款条,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赵某霞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霞在任村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政府上报本村危房改造农户名单和发放危房改造资金的职务之便,虚报冒领危房改造资金据为已有,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在案发前积极退缴赃款,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符合缓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